安全员的工作首先确立有一个方向,总的方向和就是预防事故,不让事故发生。这也是每个安全员的一个总的目标,不论你是从事现场检查、还是整理提交安全资料、还是危险因素辨识、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也都是围绕预防事故来做的。 一个合格的安全员首先在自己的心目中建立一个框架,知道每天干什么工作,为什么去干这些工作……..,比如检查灭火器,检查那些内容,怎样才算合格的,为什么去检查灭火器;比如做一个危险因素辨识、安全隐患辨识,应该知道怎么做,那些才是危险因素、安全隐患,为什么去辨识这些东西。这需要我们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去建立一个框架。 横向就是,首先知道你所在的工厂有那些危险物质、危险物质的危险因素是什么,危险物质在工艺过程当中可能会可能会有什么安全隐患,进而会产生什么事故,把所有可能产生的事故都一一列举出来包括火灾、爆炸、中毒、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所有的事故。然后在根据故障树和事故树的原理,逆向找出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这里面包括主干原因和枝节原因,我们平时在工作当中,首先把主干原因检查并排除,然后顺着事故树原理在检查造成事故的枝节并排除。 纵向就是安全分为职业安全和工艺安全。我们安全员平时比较注重检查职业安全,也是比较好查的好掌握的,对工艺安全基本不涉及,工艺安全的侧重的就是工艺系统和设施本身,而安全员对工艺知之甚少,无法检查工艺安全隐患,所以我们在加强劳保用品穿戴、劳动纪律、操作人员操作等职业安全的同时,必须熟悉掌握本工厂的工艺,知道工艺过程当中的安全员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安全员要从设施、管道出现的跑冒滴漏等小问题就能根据事故树的原理推算出整个工艺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继而推算出可能发生的事故,而不是简单的如易燃物料泄露遇到明火能产生火灾这么简单的事故的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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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为外国航商)。第三条 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管理。第四条 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第五条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客票样本;
(七)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它文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者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第八条 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第九条 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所在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独资船务公司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第十一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运企业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