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ng规章制度
液化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的证件有: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员上岗证等,这个和普通的贸易公司有区别,这个资质该怎样办理?我们可以选择企业自行办理,有些企业自己办理可能会达不到要求,这时候你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的专业代理服务机构来办理。
1.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
2.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 lng气站安全规范
规程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为通用规范,是液化天然气罐箱气化站方面的标准。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所制定的防火规定相适应;本规范与现行相关标准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天然气 (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均协调一致。
3. lng加气站管理制度
遵守交通行车规定,执行车辆保养制度等。
4. lng管理制度
LNG点供站之所以遭“打压”,主要与以下这些原因有关:
(1)运输的安全威胁大。LNG主要通过专门运输车进行运输,与管道气的埋地管道压力输送,其带来的风险和事故危害会更大。如发生LNG运输车泄漏后一般由相关部门封闭现场,设立警戒区,现场200米内作为重点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将现场500米内作为疏散区域,1000米内作为交通管制区域。
(2)场站管理安全性差。LNG点供站对于安全管理的工艺技术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点供企业多采用无安装费,设备安装时间短的方式招觅客户,其建设的气化储备站工艺“偷工减料”,工艺流程一般只有槽车--气化--调压--计量--用气点。这些企业不仅除开了很多安全保护设备和环节,而且不少LNG点供站安全间距不达标,也靠近居民区,从而埋下很多安全隐患。
(3)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其一,用气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如LNG点供站投资少、建设快、设备模块化程度高,不少燃气企业或工业企业为规避审批流程,通常私自建设,因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二,供气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如LNG点供入行门槛低,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地方和企业行使的安全责任不高。
(4)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难。与管道气相比,LNG的意外事故处理难度更大。其一,LNG泄漏后由于LNG液体剧烈沸腾形成闪蒸会迅速降低周围温度,导致泄漏点的金属变得易脆,加剧泄漏,如果是罐体泄漏,只能进行人工封堵,如无法封堵只能在疏散周围一定区域的人员后人工放散;其二,LNG泄漏后,由于LNG在在标准状态下是超低温液体(-162℃到-125℃),故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戴防冻手套,护目镜等在泄漏状态下进行封堵或者关闭阀门等操作,对设备和人员的要求极高。
现实中,确实有些LNG点供站存在诸如综上所述的安全隐患,但在整治LNG点供站安全问题上,建议各地方政府不应该以“打压”为目的,应该正确引导LNG点供站进行整改。也就是,作为地方政府,应该牵头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LNG点供站的工业企业和负责运营管理LNG点供站的供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LNG点供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因此,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供气企业要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方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工业企业LNG点供站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实施监管,并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责令整改;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工业企业LNG点供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燃气管理、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总之,在当前我国推进天然气改革、促进终端竞争的大背景下,LNG点供站是实现我国天然气供应的另一主要渠道,对保障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尤为重要。因此,在整治LNG点供站安全问题上,建议各地方政府少些“打压”,多些引导,尽可能赋予LNG点供站更多的发展空间。
5. 关于lng的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6. LNG操作规程
a) 设好临时境界线,准备好现场灭火器。
b)通知消防安全人员到现场检查监督。
c) 通知化验室取样化验。
d)操作员检查 CS2 储库记录,确定欲卸碳罐的液位。
e) 操作员到库区实测欲卸罐的液位,并与记录表值进行对照。
f) 操作员认真仔细地检查库区所有阀门的开关是否处于正确位置(卸碳阀开,溢水阀 开,其他全部关闭)。
g)碳车司机将碳车停在卸碳操作台上,前后车轮用木契塞紧,接好静电线。
h)用专用的卸碳管同碳车槽罐的出碳阀对接上,加好密封垫圈、上全螺丝紧固牢固。
i) 如气温超过 30℃,卸车前,操作员要用水对槽车喷淋冷却降温,然后方可卸车; 并且在卸车过程中也要对槽车进行喷水冷却降温。
7. lng使用规范
lng储罐是一种受压容器,要很好地加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气瓶坠落或撞击,不准用铁器敲击开启瓶阀,要防止日光直射和长期淋雨。气瓶一般2年检查一次。
lng储罐真空度国家标准:
液化天然气密度计算模型规范GB/T 21068-2007:本标准涵盖的LNG密度计算模型,适用于给定压力、温度和混合物组成情况下,饱和LNG混合物密度的计算或预测,在90K_120K,计算值与真值的偏差在0.1%以内。
8. lng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车用LNG气瓶检验周期首次3年,安全阀一年一次,气压表6个月检验一次,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定期开展气瓶及附件工作,若由于未按期检验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则由气瓶所有权单位负责。
9. lng气化站规章制度
是合法的。但是存在争议。
所谓LNG点供,是将LNG通过槽罐车运输至用户,经过厂区内建设的LNG气化站等设施气化后供用户使用的一种方式。相比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点供具有建站快捷、供气便利的特点,可快速满足用户的需求。
尤其是2017年左右,LNG价格总体低迷,加之煤改气推广政策利好,小型LNG点供装置受到青睐,气化站建设呈爆发式增长。
但近日,广州、潮州发文称,将在今年底实现管网全面覆盖,届时将不允许点供存在;佛山则预计在1-2年内实现点供全面取消。山东省临沂市也要求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LNG点供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并要在规定限期内拆除,由该区域的管道燃气企业统一供气。
“其实,从政府角度来讲,点供一直都不太受欢迎,但从社会效应来讲,点供又有存在的价值。今年进口LNG价格比较低,一些地区的点供又发展得比较快,政府就出台了收紧政策。”一位不愿具名的燃气行业人士对记者说,“但从管理角度来讲,大部分点供并不符合城镇燃气规划,没法立项,导致后面所有的手续没法办,也就是说点供没有办法获得完整的证照,就是违规。”
“点供对城燃企业来说也不公平,城燃需要从工商业赚钱,与居民用气存在交叉补贴,点供把‘肉’拿走了,剩下的‘骨头’给城燃,这对城燃不公平。”上述不愿具名的燃气行业人士补充说。
在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永军看来,点供最大的问题是安全隐患。“一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另一个是气化站的安全。根据我们之前的调研,很多LNG槽罐车并没有统一管理,也不属于专门的管理公司,好多是民营企业自己买几辆车就跑起来了,管理非常不规范。企业自建的气化站,目前也没有专门的、健全的标准规范,就像之前企业的自备电厂最开始没有标准一样,这就是问题。”
对管道气是一种补充
不过在多位受访者看来,点供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不能“一刀切”。
“过去管道气供应跟不上、‘气荒’的时候,政府一再鼓励点供,现在困难时期度过了,管道气也增加了,又以安全为由限制,有点‘卸磨杀驴’的意思。”陕西省燃气设计院原院长郭宗华表示,“当然,确实有一些点供存在安全问题,但这是就事论事进行整改的问题,不应该全面取缔。”
在郭宗华看来:“一方面,点供的存在对管道气是一种重要补充,管道气价格高的时候,可以选择点供;另一方面,在冬季用气高峰时,也可以用点供去调节市场供需。从用户角度来讲,大企业有自己的用气选择权,政府应该鼓励,当然前提条件是要正规、合法地建设点供设施,遵守基本的建设程序和燃气管理制度。”
“目前全国各省地域情况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管线覆盖面广,一些偏远地区管道没有覆盖,要用天然气只能选择点供的形式,点供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高永军表示,“对于那些管网覆盖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管道气与点供的配比,比如可以允许有70%的管道气加上30%的点供,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亟需找准定位、规范市场
10. lng气化站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消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