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拖船:以元/千瓦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备车时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车时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二、救捞工程驳:以元/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做施工准备工作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此费率未包括人工费、工作时间的燃料费和执行工程时临时增加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的人工费。其中“芝罘岛”号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 三、自航打捞船:以元/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备车时起至返回原泊地完车时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此费率不包括航行时间的燃料费和施工人员的人工费。 四、驳船:以元/艘天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此费率未包括拖船费和执行工程时增加机械设备和工程人员等费用。 五、辅助船:以元/艘天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非机动辅助船未包括拖船费。 六、浮吊: 1、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做准备工作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 2、以元/艘天为计费单位。 3、停泊期间(包括调遣),按工作艘天费率的50%计费。 4、索具费:除按额定吊重所配索具以内(大力号系指1000吨吊重),对超长、超限的被吊物件需加收主钩以下的工、索具费用(被吊物货方自配者除外)。 5、此费率中未包括拖船费。 6、被吊物件的海上货物保险及检定费用由货方负担;工程保险费及第三者赔偿由租船人负担。 七、人工费:以元/工日为计费单位。每工日按八小时计算,工作不足四小时按半工日计,四小时以上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即按一个工日计)。夜间(1700到翌日0800)作业,每小时增加50%的工日费率。节假日另加100%的工日费率。计费起迄时间自施工前准备工作时起至施工完毕返回原基地时止。 八、打捞浮筒:以元/只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拖离原泊地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此费率未包括拖船费、人工费、浮筒钢缆、空气压缩机、充气皮管、附属工、索具等费用。 九、救捞机械设备:按不同种类分别以元/台天、元/只天等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准备工作时起至返回原基地时止。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此费率未包括工作燃料费。非固定在船舶上的机械设备,未包括调遣费、人工费、燃料费、电力费、出库入库搬运费及使用时的材料费。 十、救捞配套工具:以元/套天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 计费时间同“九”。此费率未包括人工费、调遣费、搬运费、使用时的有关材料费以及重要材料所发生的运输费。 十一、潜水装备:按不同类型分别以元/套天和元/只天等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计费时间同“九”。此费率未包括人工费、调费、搬运费、材料费、损坏的补偿费、灭失的索赔费等。 十二、其他工具:可分别参照“九”、“十”、“十一”条,根据不同类型计费。 十三、潜水器材:以元/只天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其他同“十一”条规定内容。 十四、浮筒钢缆和充气皮管,因使用状态恶劣损耗大,采取五五摊销计费。 十五、工程材料费:将按照具体施工所发生的材料支出金额外加13%的管理费,3.3%的税金计收费用。 十六、在施工过程中,因受自然条件影响,暂时撤离工地避风等待,在其等待期间的船舶浮吊机具设备和人工的费用,仍全额按本办法和费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