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排放措施
类别 特殊区域之外的排放 特殊区域内(南极区域不得排放) 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旁边或500米内船舶
食品废弃物 ①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排放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①距最近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排放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未经其他类型垃圾污染;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②未经处理的,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排放。 ②除非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外来鸟类产品排放
生活废弃物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操作废弃物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表面清洗水可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无害情况下)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表面清洗水可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无害情况下) 禁止排放
塑料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货物残余物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排放(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无害,出发港和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这些港口无接受设施,距最近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 禁止排放
焚烧炉灰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食用油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动物尸体 尽可能远离陆地 禁止鸟类 禁止排放
渔具 禁止 禁止 禁止
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