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如下:
1、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2、设置消防控制中心的其消防控制中心的操作、监视、管理人员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状态;
4、建筑物的使用管理者应与具备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并且每年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认定性的检测;
6、对自检和认定性检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的产权者或使用者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行政负责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7、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8、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定期检查、维护、运行情况档案,每季度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①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②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