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它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中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于哪一类,为什么
对船舶登记制度的研究主要有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从公法的层面,即船舶有权利悬挂登记国国旗,受登记国管辖并取得国籍;从私法的层面,公示船舶所有权、抵押债务及光船租赁权等。因此各国均从这两个层面就船舶登记制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船舶登记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