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公司注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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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运输公司的材料有哪些?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什么是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就是一个公司经营国际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提交:1、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可行性分析报告4、投资协议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境内企业应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应提交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提交:1、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4、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第五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
(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
(二)准备经营的项目;
(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
(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第七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才能开业。开业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执照影印件报交通部和公司所在地及省级交通主管机关备案。第八条 交通部可以根据船舶代理公司的规模、资金、能力、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
(一)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二)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三)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四)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五)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六)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七)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八)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九)办理其它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第九条 船舶代理公司开业后,需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船舶代理公司应当依据下列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一)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国家权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按照委托,克尽职责,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履行承担的义务;
(三)指导被代理的船公司、船只和船员遵守中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并协助主管当局处理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违法、违章事宜;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第十一条 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第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第十三条 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一)外国的军事舰船;
(二)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三)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四)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五)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第十四条 船舶代理公司的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应分别于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向交通部报告,同时抄报该所在地交通主管机关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财务收支损益;
(二)分国别代理的船公司、船舶名单和船舶的艘次数;
(三)被代理船舶装运的进口、出口货物流向统计,并分别列出我方派船和对方派船承运货物的数量;
(四)交通主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请问船舶管理公司申请《临时符合证明》需要中国海事局审批吗?在
1.管理国际航线船舶的船舶管理公司为国际航运公司,管理国内航线船舶的船舶管理公司为国内航运公司,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第3条管辖范围的规定,中国海事局(审核中心)具体负责国际航运公司DOC或临时DOC的审批发证工作。直属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DOC或临时DOC的审批发证工作。2.申请《符合证明》须先申请《临时符合证明》。公司通过海事局组织的临时审核后,取得有效期为6个月或1年的“临时DOC证书”。并在体系已在公司岸基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可以提出初次审核申请。通过初次审核后,取得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条件
一、办理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要先具备哪些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二、办理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要提交哪些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具体细节可以给我留言,或者百度搜索上海誉商找到我,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记得采纳,谢谢。
关于《船舶公司注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