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对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特别要求。
吊装、爆破等作业是比较常见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方式, 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使用等单位, 更是要经常进行这类作业。为了在进行这类危险作业时,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这些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 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非常必 要的,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这是一个较新的要求。 专门人员,是指具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爆破、吊装作业的 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专门人 员应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 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 纠正违规操作等,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指确保应采取的防 止爆破、吊装等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
怎样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常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若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就会出现混杂作业、职责不清、制度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将会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针对一些不同单位、不同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什么是安全作业证管理?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从事施工、检修工作的安全凭 证,它证明职工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 资质。安全作业证管理是以“安全防护”为中心,实现纵向到 底的安全管理体系。职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增强了自我防护意 识,从企业、车间、班组到个人形成了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全过 程,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经络体系,起到了自下而上层层保安全的 作用。职工从手持安全作业证开始,就提醒自己进人生产岗位要注 意安全,继而注意力由分散到集中,起到了“安全忠告,警钟 长鸣”的作用,产生极大的安全心理效应,使工人在工作过程 中以一种安全责任的心理控制自己的行为,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 生。这也是“四不伤害”的具体体现。
我国渔船到韩国专厲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禁止到韩国主张的领海内及韩国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不得进人韩国宣布的特定禁止区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期间,航行中的渔船必须将渔具收藏和覆盖起来。(二)在禁止作业海域或禁止作业期间,禁止渔获物或其制品的转载以及扒载。在许可作业海域许可作业期间,渔获物只能转载到许可的渔获物运输船,不得转载到其他渔船。
(三)应携带渔船国际证明文件、船员证书的身份证明书以及船员名册。有鱼舱的渔船应携带印有许可申请人认证印章并标有鱼舱容积和布置的图纸。(四)韩国检查人员登临检查时,为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船上如果有救生圈安全梯子、小艇或其他设备,检查人员需要使用时,渔船必须提供,并协助检查人员和排除查出的违规事项。
(五)作业时以到场的先后顺序进行作业。作业渔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距离,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不得故意干扰或影响其他渔船的正常作业。作业渔船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现场难以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应写出事故确认书,回国后通过有关程序解决。严禁在海上出现打架、破坏掠夺、扣押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