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 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 期五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 下步骤进行:
(一) 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 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 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 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 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有哪些?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 级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 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 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 为安全等级II。
(三)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 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 确定为安全等级ID。
(四)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 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 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V。
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 生物;
3。
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BP:增加 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
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 (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 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 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内容有哪些?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 人员;
(二) 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