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渔船与专项作业管理
(一)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回到船籍港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禁止异地休渔。
(二)渔业捕捞辅助船同步配套休渔,伏季休渔期间禁止出海。
(三)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和作业类型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五、实施时间
上述伏季休渔规定,于2020年5月1日12时起施行。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注:核心区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_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拓展资料】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舟海渔〔2020〕57 号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2020年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根据农村农业部《“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精神,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延续2018年管理规定,现将 2020年海洋 捕捞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 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 月 1 日 12 时 至 8 月 1 日 12 时。
(二)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 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6 日 12 时。
(三)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 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 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部批准同意。
(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 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 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 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三、禁渔时间
(一)梭子蟹禁渔期:北纬 27 度至 31 度沿岸和近海,4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6 日 12 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 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 28 度 30 分至 30 度 30 分、东经 125 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 5 月 1 日 12 时至 6 月 30 日 12 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 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 区 4 月 16 日 12 时至 7 月 1 日 12 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
(注:核心区由以下 6 点连接而成:A 点:北纬 30 度 30 分、 ―3― 东经 123 度 10 分;D 点:29 度 0 分、122 度 35 分;H 点:28 度 30 分、122 度 10 分;I 点:28 度 30 分、122 度 30 分;E 点:29 度 0 分、122 度 55 分;B 点:30 度 30 分、123 度 30 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 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 10 个产卵 场保护区禁渔期:4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6 日 12 时禁止除钓 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部通告〔2018〕1 号”有关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