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船新增运力经登记或批准;
2.船舶来源合法;
3.船舶适航;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委托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光船租赁船舶的,有关光租手续齐全;
5.船员适任;
6.船舶安全责任落实;
7.经营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材料明细
A、申领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新建造的普通货船应提供《浙江省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申请登记表》;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6、企业与单船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8、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
B、申领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液货危险品船的新增运力批文;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6、企业与单船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C、申领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客船新增运力批文和航线批准(登记)文件;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6、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旅客保险证明;
8、客船靠泊安全设施证明;
9、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10、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
11、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D、申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到期:《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客船的旅客保险证明复印件、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2、《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栏目内容变更:船舶改建合同、《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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