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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外商自带车监管期是多少

时间:2022-01-11 17:57 点击:131 编辑:邮轮网

二、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税。
3、 外商直接投资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为资本在本者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直接规定、全部退还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7、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权使
8、 设在云埔(白云)工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港澳台商在我区办实业(包括三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实际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或在我区九佛镇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港澳入出境行驶牌证。

四、 在我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 凡年创汇达100万港元(在九佛镇的企业年年创汇达50万港元)的企业,可申请办理穗港澳货物直通车一辆。
2、 凡是涉证的加工装配产品(国家有规定除外),凭区外经贸局的批准书可免领产品出口许可证。
3、 来料加工装配产品需要内销的,由企业向海关和外经贸部门申请,经批准和完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
4、 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被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 来料加工产品出口后,可凭合同、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6、 凡年工缴费达25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值200万美元以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确认后,可审办三月两次往返港、澳通行证1至2个。
7、 年出口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引进的高中级人才,只要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并在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的,可凭有效证明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入广州市户口手续。
8、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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