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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可以在高速出口查车吗?

时间:2022-01-11 04:04 点击:152 编辑:邮轮网

交通执法人员所属单位是交通运输局,所以执法的内容多为运输类车辆,比如超载超限,非法营运等,但无权扣留驾驶证行驶证(这个只有公安交警才有权)

高速路政在这次改革中会怎么改?

路政改革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是比较尴尬的存在。原因是机构繁杂,队伍庞大,人员众多,职能却比较单一。说职能单一,其实也是无奈之说,为什么呢,因为路政人员,更愿意说自己只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原因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来参公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局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虽然明确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却也明确是继续保持参公管理的,而且未来也可能转为行政执法公务员。一边是分流到纯事业单位,失去了行政职能,将来也会随之失去参公身份和待遇,对应现职现岗,转为纯事业人员;一边是分流到行政执法单位,继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将来还有可能理顺机制,成为行政执法公务员。两者的待遇和前途,截然不同,路政人员当然更愿意只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更愿意将自己划分到执法人员类别中了。

按照本省已经执行的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改革方案中,是将运管、公路等行政执法职能整合,以县区为主,成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省级不再单独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而是设立承担监督职能的执法监督类内设处室。市一级与市辖区整合,成立副处级综合执法机构。乡镇一级联合工商、司法、卫生防疫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模式。

按照这个方案,省一级的公路、运政等执法局全部撤销,单独保留并重新成立了垂直管理的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将原来的省级层面分散的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几乎全部整合到这个高速公路执法大队中,只连人带编分出来30多个编制,划分到其他需要的事业机构中。这个高速公路执法大队机构臃肿、人员身份复杂、队伍庞大,职能却十分单一,这是肯定的,也是暂时性的,今后还要随着机构改革过渡期的结束,不断瘦身,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和标准,压缩人员和编制,与其职能相对称。

市、县区一级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也已经成立,市级为副处级,县区为副科级,一把手均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设置数名副处级、副科级队长,承担具体执法工作。目前在逐步将运管局、公路段、路政大队等整合到新成立的综合执法大队,原来垂直管理的机构,已经下放的地方,机构撤销,交道划转到地方,人员编制也统一整合到地方,由地方安置使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方案已定,职能已定,机构也已经撤销划转了两个。将来进入执法队伍的,一定要求是参公身份、有执法资格,而且县区一级执法队伍能容纳的数额有限,一股脑儿全部划转到执法机构,保留参公,显然不现实,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矛盾重重,困难太大。因而目前地方政府只能是被动承接,机械划转,将来慢慢消化。

乡镇机构改革还没有开始,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试点,但也很快会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上半年改革到位,一支队伍管执法,也是既定方案,交通运输也不例外,但乡镇层面交通运输层面的问题不大,整合没有什么困难。

原来分散在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公路养护职能,已经明确将由社会化服务为主,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经不可能再成立承担此类职能的事业单位,这项改革一直在推进,也终于到了彻底说“再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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