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馆
1、工程类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
2、农业类的农牧师等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卫生技术类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
3、教学类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教师等人员。
4、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
5、经济类的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6、企业法律顾问类的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7、会计类的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8、统计类的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9、翻译类的翻译、助理翻译等人员、图书资料、档案馆的馆员、助理馆员、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
10、律师类的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11、公证类的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12、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13、指拥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不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并以其专业技术从事专业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的人。
2.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馆招聘
北约又叫《北大西洋公约》。《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
《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第1条.缔约方承诺,如《联合国宪章》所述,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正义的方式,解决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参与的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2条.缔约方将通过加强自由机构、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促进稳定和福祉条件,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国际关系作出贡献。它们将努力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冲突,并鼓励它们中任何一个或所有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3条.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将分别和共同,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的个人和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4条.缔约方将在任何一方认为,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协商。
第5条.缔约方同意,在欧洲或北美对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所有缔约方的攻击,因此,缔约方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攻击,缔约各方都应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的独立或集体自卫权,将协助被袭击的一方或多方,立即单独并协同其他各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任何此类武装攻击及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当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此种措施即告终止。
第6条.就第5条而言,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被视为包括武装攻击:
在欧洲或北美的任何缔约方领土上,在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省;
在土耳其领土上,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任何缔约方管辖的群岛上;
任何缔约方的部队、船只或飞机,在“条约”生效之日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占领部队驻扎的地区或在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之内或上空时,均不得携带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进入或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地区驻扎,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地中海或北大西洋地区使用。
第7条.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联合国会员国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第8条.各缔约方声明,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国之间目前生效的任何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并承诺不与本条约发生任何冲突。
第9条.各缔约方特此设立一个理事会,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理事会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务委员会,就执行第3条和第5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10条.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并为北大西洋地区安全作出贡献的欧洲国家加入本条约。任何受邀请的国家可通过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通知每一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第11条.本条约应由缔约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批准书应尽快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国。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国批准后,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国家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国家生效。
第12条.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
第13条.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年后终止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14条.本条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国政府转交其他签署国政府。
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技术档案馆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 业 标 准 代 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主管部门
1 BB 包装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2 CB 船舶 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3 CH 测绘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4 CJ 城镇建设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5 CY 新闻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6 DA 档案 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7 DB 地震 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8 DL 电力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9 DZ 地质矿产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10 EJ 核工业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11 FZ 纺织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12 GA 公共安全 公安部科技司
13 GY 广播电影电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14 HB 航空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15 HG 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16 HJ 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 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 JC 建材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21 JG 建筑工业 建设部(建筑工业)
22 JR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23 JT 交通 交通部科教司
24 JY 教育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25 LB 旅游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8 MH 民用航空 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29 MT 煤炭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30 MZ 民政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31 NY 农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3 QC 汽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4 QJ 航天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35 QX 气象 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36 SB 商业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37 SC 水产 农业部(水产)
38 SH 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39 SJ 电子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电子)
40 SL 水利 水利部科教司
41 SN 商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 SY 石油天然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43 SY(>10000) 海洋石油天然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4 TB 铁路运输 铁道部科教司
45 TD 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土地)
46 TY 体育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47 WB 物资管理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行业部
48 WH 文化 文化部科教司
49 WJ 兵工民品 国防科工委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兵器)
50 WM 外经贸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技司
51 WS 卫生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52 XB 稀土 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
53 YB 黑色冶金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环保部
54 YC 烟草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55 YD 通信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邮电)
56 YS 有色冶金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规划发展司
57 YY 医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司
58 YZ 邮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 “/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地 方 标 准 代 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DB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 DB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 *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企 业 标 准 代 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Q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
4.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馆公示
1、全面总结自己或前人多年的工作经验 2、不耻下问,多与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交流 3、请教专业达人,了解前沿科技 4、遇事多独立思考、多推敲 5、发散思维,不受禁锢 简介: 专业技术人员 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考取了国家执行资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
分类: (1)广义理解:指拥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不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并以其专业技术从事专业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的人。(2)狭义理解:指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具体指:工程类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类的农牧师等技术人员、科研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类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教学类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教师等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类的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企业法律顾问类的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会计类的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统计类的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翻译类的翻译、助理翻译等人员、图书资料、档案馆的馆员、助理馆员、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类的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公证类的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5. 船舶档案查询
登录船问网,可以通过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查询船舶档案。当你知道一条船的船名的时候,你可以直接输入这条船的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舶呼号,就得到你要的船舶档案。
不知道船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船舶种类、船舶长度区间、船舶吨位区间来查询这个区间范围内的船舶资料,很直观,还可以多重条件下查询符合条件的船舶档案。
结果页面显示:船舶长度、船舶型宽、MMSI、船舶航线、船舶航区、船舶总吨、船舶净吨、载重吨、满载吃水、空载吃水、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建成日期、船舶种类、船舶功率。
6.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馆人员
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专业有:工程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专业、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医药技术类专业等。 扩展资料
具体如下:
1、工程技术专业有:土木工程、建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化学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
2、信息技术类专业有: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影视动画、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软件信息与服务。
3、应用化工技术专业: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实的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较强的实验技能。掌握精细化工、日用化工等基本原理和专业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化轻工、医药、环保、日用化工及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教学、工程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4、药技术类专业有: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呼吸治疗、康复治疗、临床营养、眼视光学、听力学等。
7.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馆馆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系指点燃引火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产生声、光、色、烟等的各类鞭炮、焰火。
第四条烟花爆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限制燃放的原则。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
第七条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并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其安全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由省公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由省公安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职工,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禁止孕妇、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检查员。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标准。 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认可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储存管理 。
第十三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经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十四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有独立的专用仓库区和专用仓库,其选址、建筑物内外安全距离、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专用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设专人保管、专人守护。
第四章运输管理 。
第十六条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购货方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县、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省外运入烟花爆竹,购货方应当到省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承运方凭《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 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外,还应当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过境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显示危险品标志、信号。
第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不准同时载运旅客,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押运烟花爆竹的人员必须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安全常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邮寄的其他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市场(点)和试放点,必须远离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公路、铁路、易燃易爆企业,分片划段,单独设立,其具体地点,由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地)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确定的场(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向经批准的生产企业或者定点的批发单位订货;购入的烟花爆竹,必须凭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认可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核验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从本省境外购入的烟花爆竹,由省和设区的市供销部门统一经营。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生产企业不准向未经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批发单位和零售市场(点)的烟花爆竹必须设专人保管,专人、专柜销售。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市场(点)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置消防设备、器材,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试放。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市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繁华街道、车站、码头、机场、商店、集贸市场、立交桥; (二)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三)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电力、通讯线附近;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第三十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等投掷或者直射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设区的市的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属个人责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单位责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属个人责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单位责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由劳动部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个人责任的,并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属单位责任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劳动部门、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依据本条例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由县级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决定: (一)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二)没收价值一万元以下产品和原材料的;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的。 超过一万元罚款,没收价值超过一万元产品和原材料的,须经上一级机关批准。 需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适用治安处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已经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产生噪声或其他污染的烟花爆竹代用品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8. 中国船舶档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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