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大学在学生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深圳大学最大的魅力是长在深圳,长在春天的故事里,长在中国改革开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办学37年来,深圳大学以“创新创业”为特色,伴随着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成长,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它将敢闯爱创,改革创新的基因融入到自身发展中。深圳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鲜明,先后被评为“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深圳市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深港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2016年9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圳大学: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五个转变”》为题,单篇推介了深圳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经验和作法,经中央有关领导签发,以《教育体制改革简报》形式,印发全国。
深圳大学非常重视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在就业指导上:学校建立了从新生入学到毕业生就业的全程化生涯发展与职业指导体系,通过课程教学、讲座竞赛、团队辅导、个性化咨询等多种手段,帮助学生建立职业生涯规划理念,掌握进入职场的求职技巧。校园招聘上:学校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珠三角”优良的就业环境,定期举办各种线上和线下的校园招聘,各行各业的知名企业纷纷来校招募人才,为深大毕业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和实习机会。
二、农民创业得到政策支持?
农民创业,得到政府支持是肯定的。
现在国家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只要是返乡创业的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首先是小微企业的扶持,只要农民成功申办小微企业,政府就马上就有5万元无偿补贴,另外还有15万无息贷款扶持、15万的税收免征及10万元的低息贷款扶持,俗称“三个十五万”。
另外就算不是小微企业,只是个人进行种植或养殖,只要规模达到补贴要求(例如养鸡达到5000羽)就能得到相应的创业补贴。
现在国家对农村及农民的扶持政策有很多,如果想回乡创业,现在正是黄金时期,有创业打算的赶紧抓住机遇吧!
三、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四、深圳蛇口邮轮坐船流程?
以下是深圳蛇口邮轮坐船的一般流程:
准备相关文件:提前办理好有效护照和签证,确保能够合法出入境。同时,准备好邮轮订票信息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到达蛇口邮轮码头:蛇口邮轮码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可以选择乘坐地铁、出租车或者专门的巴士前往。抵达码头后,按照指示找到相应的邮轮航站楼。
办理登船手续:前往邮轮航站楼后,需要办理登船手续。这包括填写登船卡、提供个人信息、安全检查等。同时,可能需要缴纳押金或办理一些额外的服务。
安全检查和登船:在完成登船手续后,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随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按时登船。
五、深圳蛇口邮轮怎么退票?
深圳蛇口游轮退票:
客运航线船票退票规则
第一条 为明晰客运航线船票退票管理工作及规范退票服务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天气原因、船舶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船班取消的,旅客可在港口发布有关停航通知之时起30个自然日内持票到原售票处或官网、【招商蛇口邮轮母港】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下称“线上平台”)上申请办理退票,所购船票全额退款,逾期不办理。
第三条 旅客已入闸,因个人证件问题(证件过期、未带证件)被边检退回未能搭乘船班的,旅客需于乘船当日申请办理退票,收取10%手续费;香港机场或关检单位需要确认信息退回的旅客,可全额退票。
第四条 船票当日当班有效,在航班开航前1小时以上申请退票,每张按票面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航班开航前少于1小时申请退票的,每张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手续费;开航后船票作废,一律不予退票。
第五条 往返套票如有一程被使用,单程满足退票时限的前提下,补齐已使用航段优惠金额,按上述退票规则,退还部分票面价格;如往返均未使用,按以上退票规则办理。
六、如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推动广阔就业,缩小贫富差距,降低生活物价,完善医疗设施。
七、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
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的重要性
棉花纺织业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之一,它对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促进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棉花纺织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业竞争力。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探讨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的重要性。
提高棉花产量
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的一个关键目标是提高棉花的产量。棉花作为主要的纺织原料之一,在纺织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在育种、种植技术、灌溉设施等方面提供支持来帮助农民提高产量。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农民采用科学种植和管理方法,以提高棉花的质量和产量。
促进发展可持续纺织技术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纺织业也不例外。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应该包括促进发展可持续纺织技术的措施。这些技术可以包括节能减排技术、环保纺织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回收再利用纺织废弃物等。政府可以通过减税、奖励和资金支持来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推动棉花纺织业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提高棉花纺织产品的质量
提高棉花纺织产品的质量是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在全球市场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标准和质量检测制度,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棉花纺织产品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生产工艺的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促进棉花纺织产业链整合
棉花纺织产业链的整合对于提高产业竞争力和降低生产成本至关重要。支持政策应该包括鼓励企业加大对产业链演进和产业升级的投入,提高产业链的效率和协同能力。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企业间的合作和联盟,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与协同,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只有通过整合产业链,棉花纺织产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和变化。
培养人才和提升技能
人才是推动棉花纺织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支持政策还应包括培养和吸引人才的措施,提升从事棉花纺织产业的员工的技能水平。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资金和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动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升。此外,政府还应鼓励企业增加对员工的培训投入,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综上所述,支持棉花纺织相关政策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提高棉花产量、促进可持续纺织技术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链整合和培养人才,我们可以推动棉花纺织业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的繁荣和就业的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Translation: htmlThe Importance of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has always been one of China's important traditional industries, playing a significant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has formulated a series of support policie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enhance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In this blog post, we will explore the importance of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Increasing Cotton Production
One key objective of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is to increase cotton production. Cotton, as one of the main textile raw materials,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textile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can provide support to farmers in areas such as breeding, planting techniques, and irrigation facilities to help increase production. Furthermore, the government can encourage farmers to adopt scientific planting and management method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yield of cotton.
Promoting Sustainable Textile Technologi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of concern for countries worldwide, and the textile industry is no exception.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should includ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ustainable textile technologies. These technologies can include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reduction techniques,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textile materials, and recycling of textile waste. The government can incentivize companies to conduct research and apply sustainable technologies through tax reductions, incentives, and funding support, thereby promoting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owards a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nd sustainable directi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otton Textile Products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otton textile products is another important objective of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In the global market, consumers' demands for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are increasing. The government can establish standards and quality testing systems to supervise companies'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s, strengthen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s, and ensure that cotton textile products mee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dditionally, the government can encourage companies to invest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 processes to increase product added value and competitiveness.
Promoting Integration of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Chai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chain is crucial for enhancing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and reducing production costs. Support policies should involve encouraging companies to invest in the evolu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industry chain, improving its efficiency and collaborative capabilities. The government can promote cooperation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companies through encouraging alliances and partnerships along the industry chain, enabling resource sharing and optimal allocation. Only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the industry chain can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better respond to market competition and changes.
Nurturing Talent and Enhancing Skills
Talent is an important factor driving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Support policies should also include measures for nurturing and attracting talent, as well as enhancing the skills of employees engaged in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can promote talent cultivation and skill enhancement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training institutions, provision of training funds, and policy support. Furtherm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companies to increase their investment in employee training, improving their skills and overall quality to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and development potential.
In conclusion, the importance of supporting cotton textile related policies cannot be overlooked. By increasing cotton producti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ustainable textile technologies, improving product quality, promoting industry chain integration, and nurturing talent, we can drive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owards higher quality and mo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king a positive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prosperity and employment growth.
八、湖北脐橙的政策支持
湖北脐橙的政策支持对农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农业大省,湖北在脐橙产业方面一直给予了巨大的关注和支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旨在提升湖北脐橙的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种植补贴政策
为了引导农民种植湖北脐橙,湖北省政府实施了种植补贴政策。根据规定,农民种植一亩脐橙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这项政策的实施,鼓励了更多的农民参与脐橙种植,推动了脐橙产业的发展。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种植过程中所需设施和技术支持的投入,提高了脐橙的产量和质量。
市场扶持政策
为了帮助农民更好地销售湖北脐橙,湖北省政府推出了市场扶持政策。政府会组织脐橙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与农民进行对接,建立起稳定的销售渠道。同时,政府还会开展脐橙推广活动,增加脐橙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这些举措的实施,促使湖北脐橙不仅在国内市场上有了更大的销售空间,还为出口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科技支持政策
为了提升湖北脐橙的种植技术,湖北省政府加大了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政府在脐橙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攻关和示范推广。通过引进优质品种、推广高效栽培技术和先进的种植管理理念,湖北脐橙的产量和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此外,政府还鼓励农民参与科技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种植技能和科学素养。
金融支持政策
为了解决农民在脐橙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问题,湖北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金融支持政策。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农业信贷机构,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信用担保。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此外,政府还鼓励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民脐橙产业的发展。这些金融支持政策极大地缓解了农民的资金压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脐橙生产。
产业协调发展政策
为了推动湖北脐橙产业的协调发展,湖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联合发展,鼓励他们在脐橙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合作。政府还组织专家进行产业规划和指导,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通过产业协调发展政策的引导,湖北脐橙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产业的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
总结
湖北脐橙的政策支持在推动脐橙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种植补贴、市场扶持、科技支持、金融支持和产业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湖北脐橙产业得到了有效的促进和推动。农民种植脐橙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脐橙的产量和质量也得到了大幅提升。通过政府的关注和支持,湖北脐橙在市场上的地位不断稳固,为农民增加了一条致富的途径。
九、多地出台生育支持政策,各地生育政策都有何差异?
差异主要体现在喊的口号上
大体就类似于高考前要求各班都想个不一样的口号,然后每天晚自习以前全班喊一喊,看谁喊的最大声。
当然啦,对提高成绩是没多大用的。
十、深圳司法救助政策?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者无钱医治,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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