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租赁房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汽车融资租赁规定?
1出租人不能同时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理由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设立的出租人抵押权与物权法上规定的抵押权(抵押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而不能是抵押权人自己的财产)是矛盾的,其实质目的并非担保租金债权,而是为公示权利,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所以这里的抵押权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抵押权,其只有抵押权之名,而无抵押权之实。
2租赁物取回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是出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享有的,租赁物被承租人无权占有时的返还请求权。这是自力取回租赁物的法理基础。
三、邮轮餐厅的用餐规定?
一般是根据船上的不同餐厅和用餐时间段来设定的。一般来说,邮轮上会有多个餐厅供乘客选择,包括正餐厅、自助餐厅和特色餐厅等。以下是一般的用餐规定:1. 正餐厅:正餐厅通常提供正式的用餐体验,需要提前预订座位。乘客可以在指定的用餐时间段内享用多道菜式的套餐,通常有固定的座位安排。2. 自助餐厅:自助餐厅通常提供更加灵活的用餐方式,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食物。自助餐厅一般会提供各种各样的菜肴和饮料,供乘客自由取用。3. 特色餐厅:邮轮上还会设有一些特色餐厅,提供特色菜肴或特殊的用餐体验。这些餐厅通常需要额外付费或提前预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乘客能够有序地用餐,并提供多样化的餐饮选择。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用餐方式和餐厅。
四、机械租赁简易征收规定?
机械租赁业务能正确核算销售收入,但不能准确计算成本。所以申请简易征收。
五、农村租赁院子规定?
不能毁坏院子里的东西,只能居住或者正规用院子,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六、北京租赁条例最新规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明确出租住房条件,规定房屋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等。在短租房问题上,明确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以及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北京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和租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和3个月,并需要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七、平安租赁还款时间规定?
一般会在还款日凌晨扣款。
如果扣款不成功,通常下午还会再次扣款,具体以系统处理时间为准。
建议您在还款日前一天提前把款项存入还款帐户,确保可以全额扣款,以免逾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及产生罚息。
平安租赁如果是不满一年就提前还款是不划算的,如果是贷款时间满一年后提前还款那么就是比较划算的。
八、厂房租赁管理规定?
答题公式厂房租赁管理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原因在于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本投入,而良好的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租赁合同的权益和责任归属,有效防止和减少合同风险,同时保障租赁双方的利益具体的规定包括:同意书、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在签署合同前要进行尽职调查,明确甲方资质、其所租赁房屋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权属,甲方及其房屋的质量情况,租赁期限和租金的明确等在租赁终止后还必须进行资产调查和清算手续,退还装修押金,保证房产和企业产权清晰,并严格依法操作
九、汽车租赁公司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见附件1),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十条 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经营备案。分时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
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拟投入租赁经营小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经营备案机构办理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原经营备案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行驶证有效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所有人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小微型客车,出具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见附件2),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不再用于当地经营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在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等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用途、租赁期限(分时租赁业务可不含此内容)、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押金收取与退还、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交通违法行为告知方式和及时处理承诺等。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限内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
(四)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
(七)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驾驶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依法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使用已备案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开展经营,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和设施,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十、融资租赁加速折旧规定?
加速折旧是指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投资,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提前收回投资。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早一些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
一、加速折旧法的依据:
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二、加速折旧法的优点:
企业通过外部融资取得固定资产(设备)时,利用银行贷款和利用融资租赁是两种常见的方法。一般认为,同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而言的成本较高。这是因为,租赁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且,融资性租赁公司还会要在期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而,有一个因素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利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以财工字「1996」41号文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而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设备,就不能享受该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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