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
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
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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