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必须设减压器及防回火安全装置;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放在阳光下曝晒;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得放置在一起、间距不小于5米,因条件限制也不得小于3米;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氧气、乙炔气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不准使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接头处必须用专用卡子或退火的金属丝卡紧扎牢。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绿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橡胶软管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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