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的描述,已经构成了售后租回(或售后回租)的业务。
对售后租回业务,需要判断是不是一种融资行为,如果是融资行为的话,其销售资产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擅自开具了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构成融资行为的话,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你描述的“经营租赁”,意思是租赁期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你们应该是要收回的,而不是归属于承租方(设备出卖方),基本上可以判断你们不构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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