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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234 2024-10-13 04:38 admin

一、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的专业主要有: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园林工程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利机电设备运行与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环境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土木工程检测技术、资源环境、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金融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水利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

二、会计专业和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哪个好?

两者相对比而言,会计专业的前途好一些。

因为会计专业对于就业来说要好很多,而且任何企业里面都是有会计的工作岗位的他的就业覆盖面试要比农业水利专业要宽广一些的,而且农业水利专业是属于一个比较冷门的一个专业领域就业范围比较窄,你必须要有所成就才可以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岗位。

三、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代码?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情况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

450201

水利工程

2

450204

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3

450205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4

420802

环境工程技术

5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6

440501

工程造价

7

440404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8

420301

工程测量技术

9

420304

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10

420303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

11

500201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12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3

440306

土木工程检测技术

14

440305

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

15

500212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6

500113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17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18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

19

510205

大数据技术

20

510102

物联网应用技术

21

530701

电子商务

22

510206

云计算技术应用

23

530202

金融科技应用

24

510209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25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26

460306

电气自动化技术

27

460305

工业机器人技术

28

510208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29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30

530201

金融服务与管理

31

530704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32

510203

软件技术

33

440102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34

550106

环境艺术设计

35

440502

建设工程管理

36

440703

现代物业管理

37

440104

园林工程技术

38

420801

环境监测技术

39

420806

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40

450203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四、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什么专业最好?

山西水利职业学院,属于高职院校。学院有运城校区和太原校区。运城校区设置有信息工程系、道路与桥梁工程系、水利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测绘工程系等。

最王牌的肯定是水利系,最强的专业肯定也是水利系的一系列专业,比如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另外测绘专业与建筑工程专业也都是很不错的,但这些专业这些年招生的学生并不多,与社会环境有关。假如想报考的话,建议在这些专业里选。

五、山西会计专业大学排名?

 山西前十大会计专业大学排名: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山西工程工商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财贸职业学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六、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介绍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设置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水利工程为特色和特长的职业技术学院,拥有丰富的专业资源和一流的师资队伍。该学院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水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工程类专业

1. 水利工程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2.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3. 水务工程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经济类专业

1. 物流管理:该专业培养具备物流运输组织与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2. 土地资源管理:该专业培养具备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环境类专业

1. 环境工程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环境监测与评价、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2. 农村环境与卫生管理:该专业培养具备农村环境与卫生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信息类专业

1. 计算机网络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计算机网络安装与维护、网络管理与优化、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2. 软件技术:该专业培养具备软件开发、软件测试与维护、软件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除了以上列举的专业外,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还有其他专业,具体可参考学院官网。希望以上介绍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七、水利专业分类?

水利专业是一个涵盖多个子领域的专业,主要研究水的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这个专业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

1. 水利工程与技术:涉及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如水库、大坝、水电站、水闸等。

2.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研究水资源的分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手段。

3. 水力学与流体力学:研究水的力学性质、水流运动规律以及水力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应用。

4. 水文学与水资源:研究水循环过程、降水、径流、地下水等水文现象,以及水资源的形成、分布和变化规律。

5.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研究水土流失的原因、影响和防治措施,以及荒漠化的成因、过程和治理方法。

6. 河流与湖泊管理:研究河流、湖泊的水文、生态、经济和社会属性,以及河流与湖泊治理与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7. 水利信息化与智能化:研究水利工程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以及相关的软件与硬件系统。

8. 水利经济与管理:研究水利工程投资、运行和管理的经济性分析、风险评估和决策方法,以及水利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这些分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实际上很多水利专业的研究都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交叉。

八、水利专业背景?

传统意义上的水利工程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工程学科,以建设水工建筑物为手段,目的是改造和控制河流,满足人们防洪和水资源利用等多种需求。当人们认识到河流不仅是可供开发的资源,更是河流系统生命的载体,不仅要关注河流的资源功能,还要关注河流的生态功能,这时才发现水利工程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是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时,忽视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性的需求。

面对河流治理中出现的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某些负面影响,西方工程界对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河流治理不但要符合工程设计原理,也应符合自然原理。在工程实践方面,20世纪80年代阿尔卑斯山区相关国家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在山区溪流生态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莱茵河“鲤鱼一2000”计划实施成功,提供了以单一物种目标的大型河流生态的经验。90年代美国的凯斯密河及密苏里河的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标志着大型河流的全流域综合生态修复工程进人实践阶段。近20 年来,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们对于河流治理有了新的认识,认识到水利工程除了要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外,还要满足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需求,相应发展了生态工程技术和理论。

九、2021年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分类?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有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等专业。

十、山西省水利条例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四)编制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缴水费和防洪、排水等管理费用。

    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按工程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洪水调度、防洪抢险。遇有洪水危及工程安全,在交通、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水工程管理单位有采取紧急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每年封冻前、解冻后、汛前汛后和遇到地震等灾害时,应对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

    第十七条 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水工程应划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水工程和管理单位占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 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配水渠系内排水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户水质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乱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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