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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押涉案车辆?

122 2024-02-01 04:32 admin

一、公安扣押涉案车辆?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在3日之内返还;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2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3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二、公安扣押现金合法吗?

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所扣押的财物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现金或人民币是中性名词,不能单独体现违法性,因此,不能扣押当事人的现金或人民币。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现金或人民币是其违法行为的涉案款或销货款,可慎重扣押;而且,扣押清单上的物品名称必须表述为涉案款或违法行为销货款,不能直接表述为现金或人民币。

三、被公安局扣押证件最久扣押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除以上规定公安机关的查验权外,没有其他可以扣压身份证的机关和事由,也没有扣压的时间。就是说,即便是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也应当查验后立即返还,不可以扣押,更谈不上“最长时间”了

四、公安有权扣押拍卖车辆吗?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有权利扣押涉案车辆的,但没有权利进行拍卖。

五、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返还流程?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取回流程:

1、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

2、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4、如若原主不明确的,应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仍然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怎么处理?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在3日之内返还;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2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3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七、公安机关扣押与登记的区别?

公安机关扣押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进行的临时拘禁,登记就是记录的意思。

八、公安局扣押物品怎么要回来?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九、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发还流程?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为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参考参考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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