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备案规定?
一,每个药品经营企业都应该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备案。
二,经营企业药品销售人员备案制度是指:(以江苏泰州为例)
1,核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建立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
2,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即记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将非法销售药品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清查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药品进销差价规定?
国家只有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诊所)执行流通差率:
1、 即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后,对500元以下药品可加成15%销售给患者(药品购进价格X1.15);药品差价率:1、药品零差价是指医疗机构或药店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以购入价卖给患者。
2、这些医疗机构或药店一般会受到政府的补贴。
3、医疗机构与药店在出售相同药品时价格应相同。
三、gsp药品标识规定?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即产品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四、药品包装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下同)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制药企业及医院制剂室使用药包材的准则,同时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标准及产品的审批职责和对不合格的药包材及违法使用的处置限度。本条所指须经审批的药包材不包括药厂生产车间和医院制剂室周转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特殊性和重要性,从实际出发,增加本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五、药品追溯管理规定?
以下是国内相关规定和要求:
《现代化药品物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建立高效的药品追溯系统,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察条例》:要求使用电子监管码作为医疗器械的唯一标识,并实行医疗器械追溯制度。
《药品管理法》:要求在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中,实行药品的追溯和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并规定了药品追溯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流通追溯制度,并规定了药品追溯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完整性。药品追溯系统应记录药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流向等信息,以便在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进行追溯和排查。此外,药品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储存、装运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转。
六、动物药品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七、拆零药品规定?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工作。
第三条 药房应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
第四条 药品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第五条 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需即拆,并保留原包装。
第六条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第七条 拆零药品记录表,需写明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等信息。
八、药品邮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邮寄管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药品包括《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下同),但国家另有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法所称的药品邮寄是指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将药品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药品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邮寄药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邮寄假劣药品.第六条 需要冷处储存、阴凉处(凉暗处)储存的药品不能邮寄.第七条 县邮政局收寄药品,不能有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药品的寄件人邮寄药品,要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出具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药品邮寄手续.
九、药品储存温度的规定?
应按药品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库中,药品经营企业各类药品储存库均应保持恒温。对每种药品,应根据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储存于冷库(2-10℃)、阴凉库(20℃以下)或常温库(0-30℃)内,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
所设的冷库、阴凉库及常温库所要求的温度范围,应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品规定的储存条件为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即所经营药品标明应存放于何种温湿度下,就应当设置相应温湿度范围的库房。如经营标识为15-25℃储存的药品,就应当设置15-25℃恒温库。
对于标识有两种以上不同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药品,一般应存放于相对低温的库中,如某一药品标识的储存条件为:20℃以下有效期3年,20-30℃有效期1年,应将该药品存放于阴凉库中。
十、医保药品补充规定?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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