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顺序?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们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除了债权债务关系,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关系还有很多,比如说合同中的履约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务关系以及其他相应的关系。那么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大家知道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债务与股东债务的偿还顺序
据我国现行制定法,债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债务人偿还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但是,分两种情况,即当债务人破产时,依据《破产法》一般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此外,当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时,债务人有选择权,通常,后者居多。
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二、公司债务是由股东负责偿还吗?
通常情况下,公司债务是由公司本身负责偿还,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承担。公司债务是指公司向借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借款或发行债券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公司有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
1.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股东将承诺为公司的债务偿还提供担保,则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股东可能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2.如果股东发生违规行为,例如欺诈、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那么可能会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合法吗?
不合法。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违反禁忌
用于工资、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补贴、偿还其他债务或利息、用于没有收益的或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等。
同时,审计也发现,个别地区的偿债压力较大,还本付息资金超过当年可支配财力;专项债券资金仍存在重发行轻管理的问题;
造成债券资金闲置的原因有诸多方面:项目储备质量不高,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迟缓、项目长期未开工、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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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禁忌
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偿债。
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通过其他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四、会计债务偿还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失。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三)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二、抵偿债务的方式有哪些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运杂费等,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一)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债务人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三)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按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五、公司债务自然人独资无法偿还会坐牢吗?
确实是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不会涉及到坐牢。就算是欠债拒不偿还的人,也不会涉及坐牢,因为借钱还钱属于民事行为,出现的纠纷当然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但是对于拒不偿还的人,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如果暴力抗拒执法,是有可能会有采取最长达十五天的司法拘留的。
六、股权融资的资金偿还方式?
不用偿还,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与债务融资方式相比较,股权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不用偿还,因为企业是以出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获取融资款,其融资不作为债务处理,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xxx,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这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式,出资人会成为企业的股东。
七、国债的发行方式和偿还方式是什么?
通过预算列支。就是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如“债务还本”)而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主要指税收)。保证国债的偿还。
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确保国债按期偿还的稳妥办法,但实践上也会遇到种种问题。
这是因为,如果政府财政有能力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国债偿还支出,也就可能没有必要发行国债,或者没有必要每年发行那么多国债了。
举借新债。就是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为到期债务筹措偿还资金。
这既有实践上的必然性,也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从理论上看,国债可以被看作储蓄的延长形式。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储蓄,从个别讲,有存有取;但从总体看,则是只存不取。国债同样如此..。
从单项债务看,它有偿还期;但从债务总体讲,它实际上并不存在偿还期,而是可以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办法,无限长时间地延续下去。
或许正因为如此,通过发新债还旧债,便成为各国政府偿还国债的基本手段。
八、国际邮轮的收银方式?
可以选择现金支付,双币信用卡支付,船上消费会自动扣款,下船前一天不用去前台排队结账,如果带老人出行,并且不是一个房间在线,值船的时候无法把老人的卡关联到自己的信用卡上。
不过也有解决办法,在线直传的时候可以选择现金结算
九、融资负债的偿还方式有那些呢?
传统方式多为民间借贷、银行借款(担保方式一般是纯信用、抵押、担保、质押)、信托(门槛较高)、融资租赁(大多是售后返租,也会要求追加担保措施,中国特色)。
稍微高端点就是股权融资(所谓天使轮、ABCD轮,资本引入)、债转股、资产证券化(要求持续稳定的营收,一般金额较大)、发债(对主体资质审查门槛较高,一般是政府或大集团背景)。当然如果能上市(场内、场外),那也是极好的。
十、与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无力偿还可以起诉股东吗?
通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用公司法人财产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不过,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那么,在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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