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问题其实是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的问题。
首先,设立一家主题餐厅,势必要使用到该影视剧的各种元素,包括海报,剧照,甚至是电视剧本身,要想使用上述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都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面临侵权的问题。 上述元素或作品的权利人,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属于制作者,电视剧作品一般是出品人。
但是,虽然出品方享有作品和作品元素的相关权益,但是并无权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演员的肖像。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如果没有获得演员的授权,使用演员的肖像,的确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需要说明的,目前大部分演员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里面,都会约定电视剧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开发的授权。这种情况下,在获得出品方授权的时候,可以询问并了解出品方有没有获得演员的授权。
PS:如需要详细咨询,可以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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