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贸市场的收费规定是:
1、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2、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
3、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
4、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5、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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