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陶瓷生产厂的生产线设备使用时间过长,机电设备严重老化,已经严重危及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应当淘汰。但是该陶瓷生产厂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引进新设备、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仍然继续使用这套应当淘汰的设备。在相关部门对其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责令其停产停业,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限期淘汰。那么,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是怎么回事呢?
工艺、设备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设备。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及设备,并制定了具体的淘汰设备、工艺的相关目录。本案中,该陶瓷生产厂使用的设备已经严重危及了安全生产,应及时引进新设备。相关部门的处罚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国家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设备目录的形式,及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本质安全性,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