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船舶至少备有消防员装备
不同种类的消防车各有其独特的用途。
举例如下: 泵浦消防车:其上装备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器材及乘员座位,以便将消防人员输送到火场,利用水源直接进行扑救,也可用来向火场其他灭火喷射设备供水。国产泵浦消防车多数为吉普底盘和BJ130底盘改装,适用于有水源的道路狭窄的城市和乡镇。水罐消防车:车上除了装备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可将水和消防人员输送至火场独立进行扑救火灾。它也可以从水源吸水直接进行扑救,或向其他消防车和灭火喷射装置供水。在缺水地区也可作供水、输水用车,适合扑救一般性火灾,是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常备的消防车辆。泡沫消防车: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液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特别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队必备的消防车辆。高倍泡沫消防车:装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水泵系统。可以迅速喷射发泡400~1000倍的大量高倍数空气泡沫,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和冷却作用,并能排除部分浓烟,适用于扑救地下室、仓库、船舶等封闭或半封闭建筑场所火灾,效果显著。二氧化碳消防车:车上装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高压贮气钢瓶及其成套喷射装置,有的还设有消防水泵。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精密仪器、重要文物和图书档案等火灾,也可扑救一般物质火灾。干粉消防车:主要装备干粉灭火剂罐及整套干粉喷射装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器材等,主要使用干粉扑救可燃和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带电设备火灾,也可以扑救一般物质的火灾。对于大型化工管道火灾,扑救效果尤为显著。是石油化工企业常备的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车上的装备和灭火剂是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的组合,它既可以同时喷射不同的灭火剂,也可以单独使用。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机溶剂和电气设备以及一般物质火灾。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这种车辆般具有非常良好的机动性能,并备有1000L左右的轻水泡沫液。该车在得到飞机失事的警报后,能极其迅速地驶往失事地点,向飞机的失火部位喷射轻水泡沫,阻止火热蔓延,为后援的机场救援消防车扑救赢得极其宝贵的时间。机场救援消防车:专用于飞机失事火灾的扑救和营救机上人员,是一种大型化学消防车。其特点是车上装载着大量的水和一定比例的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还配备有各种消防救援装备和破拆工具,车辆具有良好的机动性能和越野性能,并可在行进中喷射灭火剂。这和一般灭火消防车有显著的区别。登高平台消防车:车上设有液压升降平台,供消防人员进行登高扑救高层建筑、高大设施、油罐等火灾,营救被困人员,举高喷射消防车:装备有折叠、伸缩或组合式臂架、转台和灭火喷射装置。消防人员可在地面遥控操作臂架顶端的灭火喷射装置在空中向施救目标进行喷射扑救。云梯消防车:车上设有伸缩式云梯(可带有升降斗转台及灭火装置,供消防人员登高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通讯指挥消防车:车上设有电台、电话、扩音等通讯设备,是供火场指挥员指挥灭火、救援和通讯联络的专勤消防车。照明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发电和照明设备(发电机、固定升降照明塔和移动灯具)以及通讯器材。为趁夜间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照明,并兼作火场临时电源供通讯、广播宣传和作破拆器具的动务。抢险救援消防车:车上装备各种消防救援器材、消防员特种防护设备、消防破拆工具及火源探测器,是担负抢险救援任务的专勤消防车。勘察消防车:车上装备有勘察柜、勘察箱、破拆工具柜,装有气体、液体、声响等探测器与分析仪器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装备电台、对讲机、录象机、录音机和开(闭)路电视。是一种适用于公安、司法和消防系统特殊用途的勘察消防车。它用于火灾现场、刑事犯罪现场及其他现场的勘察,还适用于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部门和地质勘察等单位。排烟消防车:车上装备风机、导风管,用于火场排烟或强制通风,以便使消防队员进入着火建筑物内进行灭火和营救工作。特别适宜于扑救地下建筑和仓库等场所火灾时使用。供水消防车:它的特点是装有大容量的贮水罐,还配有消防水泵系统,用它作为火场供水的后援车辆,特别适用于干旱缺水地区。它也具有一般水罐消防车的功能。供液消防车:车上的主要装备是泡沫液罐及泡沫液泵装置。是专给火场输送补给泡沫液的后援车辆。器材消防车:用于将消防吸水管、消防水带、接口、破拆工具、救生器材等各类消防器材及配件运送到火场。救护消防车:车上装备担架、氧气呼吸器等医疗用品、急救设备,用来救护和运送火场伤亡人员。宣传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影视、录放音响和发电设备,是进行防火宣传的专勤消防车2. 所有船舶至少备有消防员装备几套
有以下几点
, 持有GMDSS证书驾驶员不会操作GMDSS设备。
2, VHF/DSC 不能显示即时船位。
3, 船令广播故障。
4, 驾驶室内反射罗径无法看到标准罗经。
5, 航向分罗经度数不一致。
6, 航行灯电源设备故障。
15, 救生筏系固有误不能自动浮起。
16, 救生艇架刹车故障。
17, 艏楼加强板与肋骨锈蚀、脱焊。
19, 引水梯配置或引水员登离装置不规范。
20, 厕所无法冲水。
21, 舱室卫生设备状态差。
22, 冰库内求救报警装置失效。
23,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有效射程。
25, 应急消防泵遥控操作不能正常工作。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故被关闭或烟火探头无故被拆除。
29, 通往大舱的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严重锈蚀。
30,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机舱的总阀常开或阀锈蚀严重扳不动。
31,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钢瓶上缺手动开启的手柄。
32,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灭火舱室的阀打开后舱室不报警。
35, 主管船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检查、测试、复位。
36, 驾驶员不会操作大型灭火系统。
37, 空气呼吸器气瓶(含备瓶)压力不足。
38, 消防员装备未按规范配全。
41, 防火门无法关闭、防火门达不到防火级别要求。
42,未装置与生活污水产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
43,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设有自动)或其中一种能源不能启动发电机(设有二种能源)。
45,应急消防泵间照明故障。
48,不能出示地近排放含油污水的化验报告。
49,未装置标准排放接头。
50,机舱舱底污油水多。
51,管弄内有油污水。
52,机舱舱底柜测量管自闭阀故障。
53,船舶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影响到船舶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后果。
54,船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
55,船舶监控不力,发生偷渡事件。
56,违反外事纪律管理规定,发生船员出走事件。
57,违反SMS酒精管理规定,船员酗酒滋事。
安全检查滞留项目
1, GMDSS MF/HF 无线电设备不工作。
2,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GMDSS要求。
3, 电台设备的电源供应系统未提供两种电源。
4, INM-C站或EPIRB 故障。
5, 无线电天线折断。
6, GMDSS持证人员不会演示操作海上无线。
7, 雷达应答器故障。
8, 下航次海图无改正到最新。
15, 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舵不能转动。
17, 锚链有裂缝或蚀耗超过极度限。
18, 肉、菜库冷冻机不工作,不能有效制冷藏。
24, 固定灭火系统配备的灭火剂不符合被保护区的灭火要求。
25, 配备的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失效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
26, 甲板两面侧的风雨密封筒内未按规定放置防火控制图。
27, 未按规范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手动报警按钮不能报警。
28, 机舱及烟囱防火挡板不能关闭。
29, 机舱通风筒不能关闭。
30, 应急电源电池失效。
31, 应急发电机故障。
32, 船舶领导班严重不团结,无法维持船舶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检查持别扣分项目
1, 船舶入级证书、法定证书等遗失。
2, 未按 SOLAS 公约或 MARPOL 修正案要求配备设备器材的。
3, 应急演习不合格(超过时限值或演习未成功)
4, 检查组上船检查时,发现船舶值班船员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或未按夫定留船的。
5, 检查缺陷项目超过15项/艘。
6, 船舶接受内、外部检查的缺陷未按要求整改的。
7, 油轮违章吸烟。
8, 船舶违章使用明火。
9, 船舶拒绝接受检查。
3. 船舶消防员的消防装备有哪些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4. 船舶消防员装备钢瓶备用多少
消防员是这个世界上与我们关系最为紧密的危险职业之一,他们与死神的周旋也最容易让我们感动。他们面对危险奋不顾身的精神支撑,源自于对生命的尊重。 消防员、又称消防队员、武警救火等,为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一般在于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 消防分队通常是一个国家所成立专职于救火、救援等事项的专门部门最底层的分枝,为站在第一线的政府机关。而消防队员即为其中成员。一些热心的民间人士也会在政府的许可下成立民间的消防队,一般皆为服务性质。 同所有的危险不同,消防员面临的死亡威胁更加直接和猛烈。他们与火神战斗的结果就是:要么挽救更多的人,要么自身被火蛇吞没。消防员的职责1.抢救灾害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3.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4.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5.内部勤务(接线、问书等工作)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装备是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制造的,它配备了规范要求的个人装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装备之一。 防护服: 铝箔复合阻烯材料,其内表面温升不大于 25℃ ,包括上衣、裤子、脚套、手套。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气瓶工作压力 30Mpa、 1套。 耐火救生绳: 40 米 、 1套。 防爆灯 :照明时间大于 3 小时 、 1盏 。太平斧:绝缘耐压 、1把 。安全头盔 :耐穿刺 、1顶 。消防胶靴:绝缘材料 。
5. 船用消防员装备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丁腈手套 的标准
GB/T 7543-2020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GB/T 39098-2020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消防员装备(防护服、手套、靴子和头盔)
GB 38452-2019 手部防护 电离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物防护手套
GB/T 38304-2019 手部防护 防寒手套
GB/T 38304-2019 手部防护 防寒手套
GB/T 38306-2019 手部防护 防热伤害手套
GB/T 36796-2018 接触食品用胶乳手套 萃取物限量
6. 船上消防员装备有效期几年
1、救生衣救生衣的数量应该按照船载重的人的数量来配备,必须要确保每人一件。同时在值班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见处配备相当于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而且额外配备乘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在每个显眼的地方,应该贴好救生衣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保温救生衣服按每艇至少3套的数量配置于救生艇内,以确保老人及小孩或者妇女这些体质相对弱的群体的生命保障。救生圈:按船舶的结构和船长,在船两舷、首尾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圈。同时其中需要有一半以上的的救生圈配有自亮浮灯,至少有两个救生圈上配有自带福缘烟雾信号。
3、救生信号在驾驶台内,救生艇筏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信号。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方便发射信号出去,让救援队很好的确认方位,如,福缘火焰信号,福缘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福缘烟雾信号等。
4、通信工具为了便于及时的获得援救,船上也配备了大量的先进的遇险通信工具,这些通信工具有: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手捏或高频无线电话,指示位置的无线电应急示示位标、发现的雷达应答器等,这些无线电设备都转置于驾驶台或报房内。
5、灭火设备
7. 普通货船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