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航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1 从事国际海运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经营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主要的企业类型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如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取得的行政许可包括两类,一是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许可
2. 船舶燃油管理制度
按吨位计量。现在大部分船舶加的燃料都是柴油,因船舶载重量大,行距远,以长江船舶为例,在长江内河航行的船舶,有固定的加油地点,那就是中国长江燃料油有限公司,简称中长燃,他们给船舶加油都是按吨位计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一般船舶一次加注五吨以上。
3. 船舶燃油使用的限制包括
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船用燃料油标准
GB17411-2015 船用燃料油闪点的标准解读
燃料油是成品油的一种,主要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其特点是粘度大,含非烃化合物、胶质、沥青质多。作为炼油工艺讨程中的最后一种产品,燃料油产品质量控制有看较强的特殊性,最终形成受到原油品种、加工工艺、加工深度等许多因素的制约。
根据用途,燃料油可以分为船用(内燃机)燃料油和炉用燃料油两大类,两类都包括馏份油和残渣油。
我国现行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17411-2015,来源于国际标准ISO8217,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分为两类产品;馏份型船用燃料油和残渣型船用燃料油。
闪点
闪点是考察油品挥发性和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程度的安全性指标,表征油品着火燃烧的危险程度。闪点决定了燃料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且闪点愈低愈危险。
根据GB17411-2015标准要求,船用燃料油的闪点测定是按照GB/T261中的步骤A进行检测,SH105B 全自动闭口闪点仪是严格按照GB/T261这个标准设计制作的,仪器按标准方法升温、自动升降、自动通气、自动点火、自动显示、自动锁定闪点值、自动打印结果。测试完毕后能自动冷却,实现工作过程全自动化。
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般船舶机舱燃料油的闪点不得低于60℃;应急发电机燃料油闪点不得低于43℃,但要确保燃料油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闪点10℃1。
考虑安全因素,GB17411-2015标准将适用于应急发动机的馏分型燃料油DMX的闪点由不低于43℃提高到了不低于60℃
5.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船舶油平时最为常用的船用燃料,主要包括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渣油型燃料油。具体包括:0#柴油,-10#柴油,20#重柴,4#燃料油,120#燃料油,180#燃料油,380#燃料油。根据船舶吨位的不同(所使用发动机大小、种类的不同),各种船舶需用不同的船舶燃料。
船舶专用的油料:
润滑油,用在各种类型机械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冷却、防锈、清洁、密封和缓冲等作用。
燃料油,大部分石油产品均可用作燃料,但燃料油在不同的地区却有不同的解释。欧洲对燃料油的概念一般是指原油经蒸馏而留下的黑色粘稠残余物,或它与较轻组分的掺和物,主要用作蒸汽炉及各种加热炉的燃料或作为大型慢速柴油燃料及作为各种工业燃料。但在美国则指任何闪点不低于37.8°C的可燃烧的液态或可液化的石油产品,它既可以是残渣燃料油(ResidualFuelOil,亦称HeavyFuelOil)也可是馏分燃料油(HeatingOil)。馏分燃料油不仅可直接由蒸馏原油得到(即直馏馏分),也可由其它加工过程如裂化等再经蒸馏得到。
6. 船用燃料油2015标准
闪点是考察油品挥发性和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程度的安全性指标,表征油品着火燃烧的危险程度。闪点决定了燃料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且闪点愈低愈危险。
根据GB17411-2015标准要求,船用燃料油的闪点测定是按照GB/T261中的步骤A进行检测,SH105B 全自动闭口闪点仪是严格按照GB/T261这个标准设计制作的,仪器按标准方法升温、自动升降、自动通气、自动点火、自动显示、自动锁定闪点值、自动打印结果。测试完毕后能自动冷却,实现工作过程全自动化。
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般船舶机舱燃料油的闪点不得低于60℃;应急发电机燃料油闪点不得低于43℃,但要确保燃料油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闪点10℃1。
考虑安全因素,GB17411-2015标准将适用于应急发动机的馏分型燃料油DMX的闪点由不低于43℃提高到了不低于60℃
7. 船舶燃料油单位
在国际上380号重油是指运动黏度(50℃)大于180cSt但小于380cSt的燃料油。
380号重油指标要求
(1)运动黏度(50℃)
运动黏度对于公司柴油机影响不大,主要是加温问题。根据加热情况,一般控制在380cSt以内,在寒冷天气时,要适当低到280cSt以内,以保证良好的流动性。
(2)密度(15℃)
由于分油机技术要求限制,密度必须控制在0 991g/cm3(国际标准)以内,否则分油时就会出现工作异常,不能正常排出水分和杂质。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是在0 985g/cm3以内,超过0 985g/cm3的重油属于高密度重油。
(3)水分
水分越大,净热值越低,水分会增加油耗。现行国际标准要求水分≤0 5%,超过0 5%要扣减单价。由于受分油机水感应器限制,水分最大不能超过1 0%,否则分油机跑油。
(4)倾点
倾点是反映重油低温流动性的主要参数,主要受重油中蜡质成分影响。蜡质越高,倾点越高。根据地域不同要求不同。若南方沿海天气状况,要求冬天倾点≤0℃,夏天可以放宽到≤20℃,而该项国际标准是≤30℃。如果电厂加热蒸汽足够,可以放宽到国际标准,对该项严格要求,是为了预防个别欠加热情况。如果因为加热不够致使重油堵塞了管路,就会影响发电的正常进行。
(5)硫分
硫分主要是考虑腐蚀和环保排放问题,当然越低越好,按机组要求≤3 5%。考虑环保因素,最好控制在≤1 0%。
(6)闪点
闪点是关乎燃油安全性的一项指标,国际标准要求重油闭口闪点≥60℃。注意不能使用开口闪点代替闭口闪点,因为开口闪点较闭口高。通常重油闭口闪点达120℃以上,但曾遇到使用碳九调和的重油,闭口闪点只有37℃,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特别注意。
8. 船舶燃油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9.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改装需要船检或船级社检验认可,然后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许可.
10. 船用燃料油国标
船用燃料油现行国家标准GB17411-2015是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船用燃料油标准ISO8217制定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有运动粘度、硫含量、硫化氢、闪点、水分、酸值、总沉淀物等。
运动粘度:是燃料油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是划分燃料油等级的主要依据。它是对流动性阻抗能力的度量,它的大小表示燃料油的易流性、易泵送性和易雾化性能的好坏。
硫含量:残渣燃料油硫含量取决于调合组分油的硫含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所有行驶在公海区域的船舶使用燃料油的硫含量需低于0.5%m/m。燃料油买方有责任根据船舶发动机的设计、排放法规、设备以及燃料油将要使用区域的现行法规限制,确定燃料油的最大硫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