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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船舶适航(船舶适航性)

时间:2022-11-18 16:21 点击:161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适航性

所谓船舶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源于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学者将之译为“堪航能力”,台湾学者称之为“适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国海商法则称之为“适航性”。虽然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概念均取自于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下文统称的《海牙规则》。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2. 船舶适航性与潜在缺陷如何区分?

航次租船合同中与租船人卸贷港选择权条款相对应的条款。租船人根据合同规定,可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卸货,这易使船舶在第一卸货港卸下部分货物后处于积载不平衡状态而不适航。

适航平衡条款要求租船人保证部分货物的先卸不使船舶在开往第二卸货港时处于不适航状态,并规定倘若发生倒舱、重装等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收贷人的索赔,均由租船人负责。

3. 船舶适航性有哪些评判标准

试航要求船舶在结构、设备、无线电设施、载重量、船舶吨位、卫生检疫情况以及船员配备等达到适航条件,以法定文书或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4. 船舶适航性控制

续航力指车辆,船舶,飞机等在加满油后的最大航行距离,即最大航程.适航性指船舶在各种不同海洋情况下的航行能力,比如,航舰由于能在几乎所有的海域航行,而炮艇只能在近海航行,则航舰的适航性大于炮艇.

5. 船舶适航性译文集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航行、作业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船舶适航一般包含三层含义:

(1)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行、作业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简称“适船”。

(2)妥善配备船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符合正常航行及作业的需要。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过港航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简称“适员”。

(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简称“适货”。

6. 船舶适航性ui

是源于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学者将之译为“堪航能力”,我国海商法则称之为“适航性”台湾学者称之为“适航能力”或“堪荷能力”。虽然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概念均取自于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下文统称的《海牙规则》。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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