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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证,船员服务簿归公司吗?(高分相送)

141 2024-09-09 04:05 admin

四小证,船员服务簿归公司吗?(高分相送)

这里面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合同到期了吗?海员证是公司给你办的吗?事先有什么约定吗?如果没有这些,你公司的做法就不对了,因为其他证件是要随你转移的,如服务薄是你的历任记录,如果没有谁会轻易录用你呢? 这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文件中有一些规定的。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解析可能对你有帮助:

1、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上船从事与船舶航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的基本工作。船员注册制度划分了船员职业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须经过船员注册程序,方能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然后才能上船从事相应的工作;而不论在船上担任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首先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身份。

2、通过建立船员注册制度,将签发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注册的最后程序,将船员服务簿进一步明确为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强调了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性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对船员的基础性管理工作。通过船员注册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的任解职情况、适任情况、安全纪录、违章记录等信息进行跟踪和管理,统计和分析船员数量、组成、分布等情况,更好的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作用。

3、《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有:

一是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适宜地制订船员发展政策,适时地调控船员供给与航运业需求的关系,适度地促进船员整体素质,都需要比较准确地掌握船员队伍的数量与分布。因此,《办法》规定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一人一个注册编号(船员服务簿编号)且终身不变,被注销注册的船员重新申请注册的仍使用原注册编号;同一人既可在国际航行船舶也可在国内航行船舶、既可以在海船也可以在内河船舶任职的,也是一次注册、一个编号。

二是限定了代办船员注册的范围。《办法》将代为船员办理注册的代理人,限定为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排除了个人代办,此规定与《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是相符的,可以促进船员服务业务的规模、效能、品牌和信用。

三是船员注册的动态要及时更新。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不但确认了经过注册的人员成为船员的资格问题,而且解决了资格的保持和丧失。因此,《办法》规定了船员注册及其变更、注销,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动态维护更新船员注册记录簿和数据库,以保持船员注册信息的完整、连续、安全和正当利用。

四是加强对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船员服务簿作为经过船员注册、可以上船工作的从业证据,也记载船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情况,是申请船员考试发证、船员录用、船员上船任职、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书,是全部船员管理工作最具基础性作用的文件。《办法》规定了船员服务簿的签发与补发换发,收缴与吊销,正确持有与使用,如实记载与签注等管理事项,并与船员注册状态、任职情况等相关联。

五是强化了船上对服务资历的记载要求。船员服务资历是取得适任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船员服务资历不真实的突出问题,《办法》相应地作了规定,涉及到船员主动请求船长填写、船长必须如实填写船员任解职记载、船员用人单位及时记录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不如实填报服务资历的承担相应责任等。

六是加强了对船员的跟踪管理。业经注册船员在实际从事船员职业的过程中,将会面临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船员职业、是否可以保持或提升船员适任资格的问题,必然涉及到船员本人船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事项。为了使船员职业资格、适任资格认定的依据真实可信,《办法》把船员注册及其状态变化作为主线条,贯穿于船员跟踪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适当地分配了海事管理机构、船长、船员本人的相关责任,以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手段与结果运用。

希望你能较详细了解并能够有所帮助。

有没有南京到池州的轮船啊??

南京已经取消轮船长途航运好多年了,现在长江下关码头只有过江的轮渡负责运输江南和江北的乘客。池州现在已经通火车了,在中央门汽车站也有发往池州的汽车,时间差不多要4个小时,中途经过九华山和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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