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17167-2006国家标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由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是在1997年发布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根据标准提出单位代表的建议、标准起草组成员的反复讨论、用能单位反馈意见及原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领导的具体指示要求,将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理由为:
(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可以用于科学定量地管理用能单位的能源生产、输运、消耗全过程。真正做到“能源数据来源于能源仪表,能源管理依靠能源数据”,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而能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关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
(2)一般地说,能源的消耗与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准确测量能源的消耗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可以促进有的放矢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事实上,目前世界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多是通过能源消耗量推算得来的,这就更需要准确地测量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可以说准确测量是履行《京都议订书》的前提;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作为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原国家经贸委第七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17167-1997》规定的要求”。可见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要求已列入了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涉及相关内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4)质检总局计量司相关领导和同志对制定本标准给予了大力支持。计量司领导亲自带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重点了解冶金、有色、建材、石油石化、电力、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状况。召开了十多次重点耗能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代表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能源计量、取水计量工作情况的汇报。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管理经验和有关专家的建议,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将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修订后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发布实施。
2.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标准的名称由原来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这是因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能源
计量仪表的配置要求从企业拓展到全社会的用能单位(不含个人或家庭)。据统计,我国的办公楼宇的人均能耗是城镇普通居民的十几倍。
——各行各业千差万别,采用单一标准,并提出过细的要求是不现实的。为了避免“管的太死,放的过宽”,使管理“有的放矢”,将“准则”改为“通则”,并将在今后陆续制定更细化的针对行业需要的国家标准,如:钢铁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有色金属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化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电力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等。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作为法人用能单位,显然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围。法人用能单位包括企业法人用能单位、机关法人用能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用能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用能单位。
但非法人单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与供给单位有贸易关系的用能单位亦在本标准的规范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本标准不涉及城乡居民家庭用能及个人用能。
3.标准的修订原则
考虑到我国各地、各行业发展极不平衡等因素,只将原标准的部分条款改为强制性条款。在制订强制性条款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是:
——强制性条款尽量少;
——强制性条款可操作性强;
——由于强制性条款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故强制性条款的技术指标要求普遍弱于推荐性条款。
标准起草组认为,标准报批稿中的强制条款与我国目前的能源形势和企业管理现状基本上是适应的。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为:
(1)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这一要求是基本的、必须的。作为对外结算的用能单位,如果不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就不具备贸易结算的基本条件,能源管理就无从谈起。
(2)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仪表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标准起草组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耗能量下限(表1),进行了反复的测算和论证,采取“宜大不宜小”的原则。论证会上专家们认为,用能单位对其下属的次级用能单位的耗能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核心,如果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没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强制要求,就无法做到有效管理,势必就会使“用能包费制”死灰复燃,使“耗能定额指标管理”成为空谈。故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但其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未作强制性要求。
(3)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起草组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耗能量下限(表2)亦进行了反复的测算和论证。主要用能设备的耗能指标管理是用能单位能源技术管理的关键,它关乎用能单位的设备先进性考核、设备运行考核、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考核等技术核心指标,因此,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但其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亦未作强制性要求。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表3)是强制性的,起草组进行了多方面地了解和测算。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实行分级要求,即对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分别提出要求,是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因此在标准中对此仍予以采用。
在标准中规定,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除外),这一要求并不过分,既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考虑到现实采用的重油、渣油计量手段,对于非连续作业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来说,其配备率要达到100%确有很大困难;再有对蒸汽的计量,有些企业用汽设备很多,但单台用汽量并不大。因此,对重油和渣油、煤气和天然气、蒸汽的计量,就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而言,其计量器具配备率允许低于100%。对于余热资源的计量,主要是对介质温度、流量和压力的测量,鉴于在生产工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参数一般并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可以采用便携式测量仪表临时测量或请专业测量队伍予以检测的方法,因而标准中对其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要求要稍低些。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准确度等级要求(表4)是强制性的。对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要求,是能源计量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不提出这种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就是一句空话。鉴于能源计量器具在不同场合对准确度等级要求差异很大,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能源计量器具价格差异也很大,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对当前现有计量手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最终确定了标准中的指标。在整个标准中,只对“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作了强制性要求,而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中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未作强制性要求。表中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参照了DL/T448-2000中第5.1条的内容。
此外,标准中规定,当计量器具由传感器、二次仪表组成时,本标准给出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是指对测量系统或装置而言的。当系统或装置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就要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这样规定是很必要的,因为许多计量仪表的生产厂家有时只给出其传感器和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4.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划分主要考虑的几个因素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均为次级用能单位。采用这种定义方法是为了适应市场机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比企业、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方法有着更广泛的适应性。同时这种定义方法也使“次级用能单位”有着更广泛的内含,也就是说次级用能单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为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该管理的管住,该放开的放开”,有必要对次级用能单位进行合理的划分,使本标准有较强的操作性。
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划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1.直观性。表1中的耗能单位没有一概的采用能量单位,而是根据人们的习惯,对不同的载能工质分别采取了质量、体积(容积)、能量等的法定计量单位,特别是电力选取了功率单位。
2.易行性。对于计量技术成熟、计量成本较低、实现容易的能源介质,如电力、水、燃气等,门槛设的较高些,对于计量成本较高的能源介质,如固体燃料,门槛设的稍低些。
3.等值性。在制定限定值额度时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能源种类的价值和预期价值,价值高的要求严一些,价值低的要求低一些。各类能源限定值额度的价值应尽可能地在统一的价格等因素之下保持一致。
4.实用性。表中列举了有限的能源种类,一目了然,特别适合一般用能单位的要求。
5.广泛性。表中虽只列举了有限的能源种类,但考虑到用能单位的需要,把非常规性能源列入“其它”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能单位应将“其它”还原成相应的能源种类与100t/a(2926GJ/a)相等价的计量单位。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其它”是指其它某一类能源而非其它各类能源的总和。
总之,关于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的修订主要的目的可以概括为“用能数据来源于仪表,能源管理依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