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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柴油补贴什么时候到账

80 2024-04-12 05:12 admin

一、2015年柴油补贴什么时候到账

补贴对象

燃油市场调研显示,渔业成品燃油补贴的对象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

补贴资格

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这个惠民政策会延续下去的。

二、什么是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属报废渔船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须同时提供报废渔船的“三证”(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下同)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④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销证明等材料原件。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卖出渔船申请表,申请跨省、市、县买卖捕捞渔船的,应当提供有卖方所在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进口理由;

④《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规定(重新修订稿)》农业部第38号第十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

(6)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8)海洋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9)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④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10)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1)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个问题请教下大家?急啊!!!

第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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