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准从未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外,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船舶进口、出口和在港内停泊期间,应当受海关监管。
小型船舶,除经海关特许以外,都应当装置封仓设备。第三条 小型船舶,在来自或开往香港、澳门的途中,非经海关许可,不准拖带内河运输的船舶和在未设关的地方停靠。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在中途未设关的地方停靠,船长应当镇世薯将停靠的原因、时间和地点,返神用书面向到达地或经过的海关报明。第四条 往来内河口岸与香港、澳门间的小型船舶,必须经过监管站停靠,接受海关检查。第五条御者 进口小型船舶到达监管站和口岸的时间,以及在口岸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预先通知海关。第六条 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第七条 小型船舶,进口在海关检查完毕以前和出口经海关放行以后,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未经海关许可,一律不准靠拢。在船舶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期间,除驳运客、货和工作人员的水上交通工具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不准靠拢。第八条 海关检查船舶的时候,船长应当派员到场,如果需要开拆船上可能藏匿私货的部分,船长应当立即照办;如果发现有为藏匿走私物品的特制设备,船长应当根据海关的决定,予以拆毁。海关检查船员房间和船员行李的时候,有关船员或者他的代表应当在场,如果需要开启放置物品的处所或者开拆行李、包件,他们应当负责办理。第九条 小型船舶上下旅客,装卸行李物品、货物、船用燃料、物料、垫仓、压仓物料和国际邮袋,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十条 海关执行监管职务的时候,港(航)务机关应当免费供给必要的办公处所和水上交通工具。第二章 小型船舶的接受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口后,在海关检查完毕以前,除检查人员外,任何人不准擅自上下。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小型船舶的时候,船长应当向值勤关员递交下列文件(不经过监管站的小型船舶(一)(三)两项文件只交一份):
(一)小型船舶进口报告书二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货的时候免交);
(三)旅客清单二份(没有旅客的时候免交);
(四)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船长)。
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取或者查看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进(出)口报告书(附格式一)①,应当由船长按照所列项目详细填写并签字。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购船用燃料、物料,应当按照规定交验有关证件、帐单和发票,由海关(或者监管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经监管站进口的小型船舶,在到达口岸的时候,船长应当把航行签证簿和监管站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第十六条 船上所存和船长、船员携带进口的外币,应当由船长集中保管,由海关核点加封(经监管站进口的船舶由监管站加封)。小型船舶携有在出口时经海关加封的人民币备用金,应当由船长向海关(或者监管站)交验,由海关予以启封。
对于不经监管站出口的小型船舶,如果在国内沿海航行途中,有使用人民币备用金的情事,船长应当用书面将使用的原因和数量向海关(或者监管站)报明。第三章 货物的起卸和装船第十七条 海关检查船舶完毕,并审核船长递交的文件无讹后,口头批准卸货。进口货物除在船边交接提运的,由船长验凭海关签印的提货单向货主交货外,应当按照载货清单卸入海关认可的仓库场所。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船长应当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装船。第十九条 小型船舶装卸货物的时候,应当按照装货单或者进口载货清单分清每批货物的件数。如果发现计算件数错误或者未按本条规定办理,船长应当根据海关的指示,立即会同有关交接单位进行查对、纠正。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货物的时候,如果发现有退关、短卸,或者没有列入载货清单的货物,船长应当在出、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情况,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香港公约》是什么?一定要做船舶无石棉证明吗?
摘自CCS船级社网站,从去年我们船舶产品企业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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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约
在香港举行的2009年拆船公约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2009年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再利用香港国际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缔约国所属的拆船设施。
香港公约最重要的理念是对船舶有害物质的全程控制。新船应编制有害物质清单(IHM)第I部分;现有船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应编制IHM第I部分。船舶在整个营运阶段,清单应保持更新。只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拆船厂方能从事船舶的拆解工作。为配合香港公约的实施,IMO先后通过了6个配套导则,详细内容和要求可参见本社发布的(2010年)通函第11号总第11号、(2012 年)好差通函第65号总第227号、(2012 年)通函第100 号总第262 号、(2013 年)通函第21 号总第307 号。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船舶无害化拆解法案。该法案对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比香港公约更严。将适用于所有到欧盟港口和锚地的非欧盟旗的新船。乐观估计生效期为2015年1月。
虽然香港公约尚未生效,但国际社会对船舶无害化回收再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航运界面临着更大的社会责友升皮任。越来越多的船厂、船东、制造业愿意提前实施香港公约。我社全程参与了香港公约、导则的制定,笑仿开展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发布了数个通函和指导性文件。截至目前,我社可提供:编制/审批材料声明(MD)、编制/审批有害物质清单(IHM)、签发满足公约要求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授予“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产品认证和分级、有害物质(试验)检测机构认可、签发满足公约要求的《授权拆船厂从事拆解业务证明》(DASR)、编制/审批拆船计划等服务。
为确保船舶及其结构、产品、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满足香港公约及配套导则要求,引导造船界、航运界、制造业向绿色无害化全面升级,以及鼓励新造船、营运船在公约生效前提前履约,CCS已在“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增加了“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为船舶提供增值服务。详细内容请参见CCS发布的(2012 年)通函第113号总第275 号。CCS《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验证指南》将于2013年对外发布,该指南包含具体的实施要求,以及营运船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验证要求。
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主要是要求船舶在拆除过程中不能对环境有影响。一般需要做无石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