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危险品内河运输的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2-12-28 07:05 点击:89 编辑:邮轮网

  危险品内河运输的要求如下:(1)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 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国家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 域运输剧毒危险品,以及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对 于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实行分类 管理,对各类危险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 作出规定并且监督实施。(3)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 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托运人应当 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 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4)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 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为运输船舶配备充 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其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 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 随船携带。(5)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危险品包装物的材质、形式、强度 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品包装规范的要求。
  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 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6) 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 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且为码头和泊位配备 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 头和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7) 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 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 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
  定船舶、定航线及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8)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 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 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 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管理。(9)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 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 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 请引航。
  (10)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 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必看十大热文

请选择遇到的问题

观点错误
内容与标题不符
内容陈旧
内容质量差
内容不够全面
已收到你的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