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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高频(长江船舶高频公共频道多少)

时间:2022-11-28 19:18 点击:267 编辑:邮轮网

1. 长江船舶高频公共频道多少

内河船舶一类轮机是一千五佰千瓦以上就是一类船舶,一千五佰千瓦至六佰千瓦是轮机二类船舶。六佰千瓦以下是三类船舶。有一类船舶证书可以开二类船舶,三类船舶,但二三类船舶证书不能开一类船舶。持有一类船舶证书的可以开长江任意船舶。

2. 长江高频频道是多少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3. 船舶甚高频频道

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

其中卫通有通过INMARSAT A、B、C、F站的语音、电传、传真、E-mail等通信方式;地面通信有中高频单边带电话、直接印字电报、甚高频电话等。

还有传统的灯光、声号、旗语等。

4. 长江船舶交管频道列表

1未按规定配员航行;2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规则航行;3AIS处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输入准确信息;4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5超载运输货物;6未按照规定守听甚高频;7未按照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8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9未按规定纠正安检缺陷;10船舶进出港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除上述10种最常见的船舶违章外,以下违法行为也经常被海事人员在日常执中发现并查处。船舶违章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危害后果,争取减轻或从轻情节。

5. 长江甚高频频道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主管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在先、高效便捷、因地制宜的原则。

水上交通管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严重影响水上运输及生产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导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管制水域的气象、水文、地理特点;

(二)管制水域及周边的通航环境;

(三)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四)管制措施。

第八条 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

(二)封航,禁止锚(停)泊;

(三)单向通航;

(四)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

(五)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它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管制事由;

(二)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三)管制对象;

(四)管制要求;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外公告的其他事项。

因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等紧急情况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可边实施、边公告。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第十一条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核准。

第十二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海域实施的;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三)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水域持续封航24小时以内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

(四)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千线持续封航不超过24小时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

(四)临时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

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直属海事派出机构、区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管辖的港区、湖泊、库区等封闭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紧急情况,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所在地海亭管理机构可边组织实施、边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管制时间、管制水域和事态的后续发展,需及时调整的,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水上交通管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船舶应认真守听甚高频,或通过接收航行警(通)告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指导并要求船舶船员配合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船舶或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管制的原因、时间、对象、管制措施、公告情况、实施情况等做好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国境界河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等特定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海通航〔2013〕123号)同时废止。

6. 长江航道频率

1)河道管理的定义。广义的河道,是指河道本身的水流与河床,以及其边缘的一系列附属物,如堤防、河滩、沙洲、岸线和护堤地等。河道管理,就是指行政部门利用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等管理手段,对人类在河道范围内的经济开发等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所管理的活动通常会影响河流的稳定及其防洪与输水功能,为更好地发挥河流的防洪排涝、航运、供水、养殖等综合功能,必须对河道的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管理。

(2)河道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范围。河道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部门;而区域河道主管机关则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为了统筹兼顾各个地区河道上下游、各支流之间的利益,在统一主管的前提下实施了河道的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河道管理的对象有相关规定,对于没有设置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限定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与滩地,而设置堤防的河道,其水域、滩地、两岸的堤防和护堤地等,均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3)河道管理的相关关系。河道管理与航道、土地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责任划分与相互关系。需要明确,河道的范围大于航道,河道管理畅通有效,对航道的安全运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河道与土地管理之间则存在一定的制约管理,如对于经常过水的土地和河滩,不宜做任何土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使用,即使过水频率不高的部分,也不宜种植妨碍行洪和易造成污染堵塞的作物。需要注意的是,在水位等方面的要求中,河道管理与航道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管理倾向,因此,协调好河道管理与其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7. 长江甚高频频道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

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发布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发布 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长江船舶对讲机频率

船用对讲机是国际通用的频率 共有88个频道 其中16频道是应急频率 其中29-59为空

1=156.050 21=157.050 60=156.025 81=157.075

2=156.100 22=157.100 61=156.075 82=157.125

3=156.150 23=157.150 62=156.125 83=157.175

4=156.200 24=发157.200.收161.800 63=156.175 84=157.225

25=发157.250.收161.850 64=156.225 85=157.275

5=156.250 26=发157.300.收161.900 65=156.275 86=157.325

6=156.300 27=发157.350.收161.950 66=156.325 87=157.375

7=156.350 28=发157.400.收162.000 67=156.375 88=157.425

8=156.400 68=156.425

9=156.450 69=156.475

10=156.500 70=156.525

11=156.550 71=156.575

12=156.600 72=156.625

13=156.650 73=156.675

14=156.700 74=156.725

15=156.750 75=156.775

16=156.800 76=156.825

17=156.850 77=156.875

18=156.900 78=156.925

19=156.950 79=156.975

20=157.000 80=157.025

9. 长江船用高频频率

分为三类航道等级,第一段3000吨以下都可以,第二段2000吨以下,第三段1000吨以下。

长江可通行航道 全线都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航道标准。

航道等级不完全固定,南京以下常年可通航3万吨级海轮,芜湖、武汉、宜昌、宜宾以下常年可分别通航5000吨级、3000吨级、2000吨级和1000吨级船舶,汛期通航能力会提升。

10. 船用高频频道

你好,检查一下话筒线子有没有断的。船用甚高频设备主要靠电瓶供电,而电瓶又在船仓底部,与驾驶台比较远,电源线与电瓶的接头锈蚀或电源线的粗度不够都会造成压降过大,供电不足。

发射时,甚高频关机后又自动开机,回到起始频道或16频道。

排除方法:若是电源线过细,请更换2平方毫米以上的电源线。

若是接头锈蚀,请将电瓶接头锈蚀部分处理干净,重新接好,并涂上黄油,以防锈蚀。

发射声音断断续续。

出现这种状况一般是因为手持线损坏,导致送话时断续。

排除方法:找到断点,重新接好。一般断点位置在主机根部或话筒的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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