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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2-11-28 01:15 点击:21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证三副上船需要注意把各项工作做到位,三副除了航行值班外,还主管救生设备和消防器材,救生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一定到位,及时的保养各种设备和器材,更换救生艇筏中过期的压缩干粮和淡水,航行中注意避让船舶和渔船,多向船长个大副学习。

2. 船舶大风浪航行注意事项

要顺风而下不要逆上上的时候要斜着上不要直上

3. 长江船可以到海上航行吗?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 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

乘船出行要注意什么  乘船旅行虽比火车要慢些,但经济、舒适,也有不少游人喜欢乘船水上旅行这种形式。  首先,在购船票时就要明确自己乘船的日期、航线、班次、席位等级等情况。船票分为一、二、三、四、五等舱和散席几个等级。  客船一般在启程前40分钟检票。旅客应提前到码头候船,特别是在中途站候船,更要注意。因为船舶在航行时受到风向、水流的影响,到港时间没有把握。  上船时,一定要等船安全靠稳,待工作人员安置好上下船的跳板后再上船,上船后,旅客可根据指示牌寻找票面上规定的等级舱位。  船舶托运行李的计算办法按品种不同而定。所以在托运时,行李、包裹最好不要将不同性质的物品混合包装,以免增加托运费用。托运的行李中不得夹带违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5. 船舶在海上航行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事项:

首先呢求职都要看简历的,所以制作一份漂亮的简历那是必要的,简历不必做的很花哨,大方得体就可以了。

衣服,其实不必穿的过于正式,但也不能随随便便,穿的大方得体干净即可。

面试之前确定自己想要选的职位,不要盲目的投简历,否则到时候你也不知道自己该选什么样子的工作。

不要要求公司太多,不要总是眼高手低,要从基层慢慢做起。

面试的时候要有礼貌,如果没礼貌的话估计没人会要的。

在被他们问问题时会的就答不会的不要多说,也不要过于自负,时刻紧张一些。

  二、船员的概念: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2000年以后该职务基本被取消,由驾驶员代理)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6. 洪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主管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在先、高效便捷、因地制宜的原则。

水上交通管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严重影响水上运输及生产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导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管制水域的气象、水文、地理特点;

(二)管制水域及周边的通航环境;

(三)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四)管制措施。

第八条 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

(二)封航,禁止锚(停)泊;

(三)单向通航;

(四)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

(五)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它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管制事由;

(二)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

(三)管制对象;

(四)管制要求;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外公告的其他事项。

因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等紧急情况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可边实施、边公告。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海岸电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第十一条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核准。

第十二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海域实施的;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三)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水域持续封航24小时以内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

(四)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长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12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内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水上交通管制应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一)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

(二)京杭运河及西江航运千线持续封航不超过24小时的;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不超过48小时的;

(四)临时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的;

(五)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

黑龙江干线及沿海主要港口主航道持续封航不超过12小时的,核准机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直属海事派出机构、区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管辖的港区、湖泊、库区等封闭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紧急情况,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所在地海亭管理机构可边组织实施、边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管制时间、管制水域和事态的后续发展,需及时调整的,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水上交通管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船舶应认真守听甚高频,或通过接收航行警(通)告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指导并要求船舶船员配合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船舶或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管制的原因、时间、对象、管制措施、公告情况、实施情况等做好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国境界河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等特定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海通航〔2013〕123号)同时废止。

7. 长江上的船晚上怎么航行

哈哈,这个问题有意思,能回答的估计只有上海航道局的人吧,但是就我看来,应该有以下原因:

长江口进入长江,长江里面有固定的航道,航道局定期挖沙清理航道,航道水深比较深这,很多外轮吃水比较深,都是沿着长江里面的航道一顺排走的

学航海的应该知道,海事上航行的时候,有个中标识啊,信号灯什么的指示船舶航行,特别是长江里面,都是按照海事部门的信号标示开船的。

你说长江里面的货运船都是靠两边行驶,我有点没搞懂,上海附近的长江段都是靠右行驶,因为右边由于地球自转的原因,北半球水流向右偏,所以长江上海段是右边水比较深。航道也基本上是在右侧。 可能有些地段会份,上行的船靠右,下行的船靠左一点,这样避免碰撞什么的。

还有就是可能向黄浦江似的,江中心可能有很多抛锚的船,等待装卸货的,因为长江里面锚地很紧张,所以大概船只能再两边行驶了,

如果你要很专业的回答,那您得去问航道局的人,他们肯定能帮你,哈哈

8. 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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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着与配备:

舒适合身的衣物,防滑并能保护双足的白色底之水手鞋,而不会将漂亮甲板踩脏。就如同到别人家中入门后必先脱鞋,以示尊重并保持清洁。能遮阳的水手帽、防晒油及最好附有防护带子的遮阳眼镜。多带些保暖衣物以抵挡海风时使用,防水夹克更能保持身体的干爽。工作时带上手套也能在拉索时保护双手。防水提袋及全天候航行衣裤都是用于恶劣天气的最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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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船时:

注意登船礼仪,首先需征得船长同意方可登船,如同受邀后方可进入别人的房子,登船时要非常小心,尤其是低潮位时使用船梯或由小艇接驳上大船,需要跨越舷缆时,脚要后弯跨过以维持身体重心,登船后将自已个人装备放置在船舱适当的位置,避免船身倾斜时会移动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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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自已”着想:

帆船会时常保持倾斜或突然地未预料的倾斜,尤其是对初学者尚未能习惯在倾斜船身中活动,记住为您“自已”着想,“一手为自已,一手为船”(One hand for the boat One hand for yourself),实时有一只手抓牢住身旁的舷索、舱顶杆或任何各种船上固定的装置都能帮助您站稳,走动时身体稍微弯腰行进,保持重心降低,并注意不要撞上桁桅或让它撞上您。为了安全,在甲板上走动时,请永远记得走在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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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

不仅保护船只设备也保护个人,必需知道它们的位置与正确使用方法,并且要使用它才有效;在近岸航行时需要准备的装备,列举一些如下。

救生背心:每人必需要有一件合格且合宜之背心,孩童必需为他们准备特别尺寸的背心。

救生圈:安置在船上容易使用的位置,有人落水时能很快的拋向落水者。

另需准备急救药包、泵浦、水桶、灭火器、锚具与锚绳索、海图、雾号、防水电筒、火焰信号弹、辅助引擎、航行灯、通讯器材、望远镜等等。

9. 船舶长江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英语

警告的英文翻译:warn 词汇解析 warn 英[wɔːn];美[wɔrn] vt. 警告,提醒;通知 vi. 发出警告,发出预告 n. (Warn)人名;(英)沃恩;(德)瓦恩 例:When I had my first baby friends warned me that children were expensive. 当我有了第一个孩子时,朋友们提醒我说养小孩是很花钱的。 例:They warned him of the dangers of sailing alone. 他们警告他独自航行的重重危险。

10. 长江口航行注意事项

郑和时代没有埃及苏伊士运河。去欧洲除了陆路,只有绕道非洲南部好望角,到大西洋,才能到欧洲。绕过整个非洲,那个时代的航海技术比较难,对于探险家要求也比较高,看地图可以知道郑和整个航海过程都是沿着海岸线行进,郑和也不算是探险家,他的航程大多数是沿着前人商路行进的。

郑和下西洋去了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卡塔尔,阿曼,也门,埃及,苏丹索,马里等。郑和下西洋先后有过七次,这七次分别是从长江口的刘江港航行到了东南亚,南亚和西亚乃至东非的海域,并且最远到达了东非沿海地区和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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