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JGJ16-2008 8.7.2.6的表8.7.2. 具体条文 JGJ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用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9.7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9.8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4.9.9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9.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9.1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4.10.1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7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8.1.3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2.2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栀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10.7.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4.2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满足本规范第12.6.1条的要求。 12.4.5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参考JGJ16-2008 8.7.2.6的表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