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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底糸保险责任吗(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

时间:2022-11-25 03:15 点击:148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

(一)人员落水险情的特点 落水人员的体力消耗很快,尤其是低温水域更是如此。因此在发现有人员落水时应注意及早进行施救。 (二)应急处置要点 1、提高警惕,随时监控,及时报告 2、确定位置,迅速行动 3、根据落水位置及潮流方向、潮流速度等迅速拟定搜寻范围,安排力量分区搜索,全面覆盖,提高救助成功率 4、听从指挥,协同作战 (三)现场注意事项 1.现场搜救力量在找到落水人员时,应尽快进行施救;施救时应注意被救人员的安全,救起后应注意做好获救者的保暖、饮水等措施;获救人员有受伤或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时,救援人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尽快送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治疗。 2.现场应急单位、船艇撤出应急行动时,应与指挥中心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及时通报现场搜救情况,撤离时应取得现场指挥或指挥中心的同意。 3.现场指挥、现场搜救单位、船艇应在行动过程中做好有关记录。 二、船舶搁浅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船舶搁浅的特点 1.搁浅位置通常是在航道或港区水域。 2.搁浅常常会造成船体、螺旋桨、舵的损坏。 3.搁浅船舶的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不易确定。 (二)船舶搁浅可能引起的后果 1.船舶高速搁浅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可能造成旅客、船员受伤。 2.船体损坏造成燃油或其它污染物泄漏。 3.受潮流或风浪、海底底质等因素影响,船舶可能断裂或倾覆。 4.船舶可能会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而发生污染、火灾、爆炸等危险。 5.船舶在航道或港区水域搁浅,可能影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三)应急处置要点 1.核查船舶损害情况和搁浅程度,掌握、评估船舶的安全状态,并采取措施尽量保持船体平衡。 2.综合考虑船体、货物、潮汐、水流、水深和底质等因素,迅速制定脱浅方案。 3.事故船上有人员受伤时,应先

2. 事后因改变航道致使船舶发生保险事故

答案是选择B:负责赔偿损失,没有发表异议就是默认,事后追诉没用的。

一.保险人的权利: 1、对保险标的知的检查、道建议权。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5、代位赔偿请求权。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二.保险人的义务版: 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4、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6、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的义务。

3. 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

先给你个整体的回答:先不谈跳槽只谈在一个岗位或者公司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跑船基本上是放弃了陆上。能从船上最后回陆上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机务和海务,当然其它的也有,但是以上这些机会都非常难得,绝大部分人可能就一辈子在海上了,整个职业生涯都很难兼顾家庭,生活单调而乏味。海员的收入,在08年以前,陆上收入低的时候,性价比也还是非常不错的,但是随着陆上收入的提升,海员收入性价比也是越来越低了,一般三副过万,往上一级多个一万,船长三万到四万,但是毕竟一年只能干七八个月,其实也没多少钱。所以海员真是一个苦逼的职业。陆上的工作,你说的海事局,港务局,船厂,船级社,设计院,航道局,甚至打捞局,救助局,海洋局,海监等等,这些都算船舶行业的主流配置。其实船舶行业还有很多辅助打法,你也可以去试一试,比如船舶融资租赁,保险,监理,公估,船贸,产品配套,代理等等,都可以试一试。收入的话,现在海事局不建议进,收入实在是太低了,基本六七千块一个月,认识的人,都拼命想出来(别问出来为啥还要拼命)。船级社非研究生不要而且非常难进。船厂收入低,其中造船厂又比修船厂低,修船厂如果能做到主管级别,一年十万以上妥妥的,总管二十万肯定是不会少了你的。船贸代理公估那些的看业绩,监理一年十万出头好的二十万还是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前年有猎头想挖我去做海工融资,开的是38万税前被我果断拒了,当时就非常不看好海工,虽然那个时候火的很。其它的你私信我吧,不想说太多。

4. 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

海鸥是飞行的。

海鸥还是海上航行安全的“预报员”。乘舰船在海上航行,常因不熟悉水域环境而触礁、搁浅,或因天气突然变化而发生海难事故。富有经验的海员都知道:海鸥常着落在浅滩、岩石或暗礁周围,群飞鸣噪,这对航海者无疑是发出提防撞礁的信号。

海鸥以海滨昆虫、软体动物、甲壳类以及耕地里的蠕虫和蛴螬为食;也捕食岸边小鱼,拾取岸边及船上丢弃的剩饭残羹。有些大型鸥类掠食其他鸟(包括其同类)的卵和幼雏。

同时它还有沿港口出入飞行的习性,每当航行迷途或大雾弥漫时,观察海鸥飞行方向,亦可作为寻找港口的依据。

5. 一艘船舶投保了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 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 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 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

6. 船舶搁浅保险赔付

(一)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方案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实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出险时船上实际人数超过参保渔工人数,按参保渔工人数与船上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6)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7)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万-15万(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95万,费率2.0‰。参加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实行不记名投保。对所有投保的渔船必须全船满员参保;对所有投保的渔业公司必须其所属的全部渔船满员同保额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主保险医疗限额的部分,互保协会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3)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渔工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渔工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的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参保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约定参保的保险渔船的所载货物、燃料、渔网、渔具、助渔设备、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冷藏设备、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船员的私人财产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属于保险标的。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互保协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①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④搁浅、触礁;⑤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⑥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⑦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2)综合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全损险责任列举的各项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按照本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碰撞责任: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对第三者船舶损失范围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款保险标的约定的保险范围执行)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互保协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渔船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会员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协会不予赔偿。

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21%,5-10年1.30%,10年以上1.68%。

5.全损险责任赔偿标准:钢(铁、玻璃钢)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6.综合险责任设定每次事故免赔额:根据渔船功率由小到大,在人民币1500-10000元区间掌握。

7.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8.保费财政补贴:财政保费补贴根据扣除10%的参保优惠后的保费计算,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五)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25万元,其中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保险费率:2.2‰。

5.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远洋渔船船东入会参保。

7.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8.赔偿标准:

(1)渔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或伤残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条款所附《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中伤残等级的,互保协会按该渔工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核定赔款。

渔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互保协会支付各项伤残赔款之和,但赔款总额不超过该渔工的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互保协会仅支付其中一项伤残赔款;若属于同一肢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时,互保协会支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赔款。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高比例伤残赔款者,按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伤残赔款(投保前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支付伤残赔款)应予以扣除。

(2)渔工失踪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满30日,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3)渔工发生医疗费用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在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和药品目录扣除免赔额后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400元。

(4)渔工发生意外伤害,如确属必要,可以在就近的乡镇医院或卫生所紧急救治,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5)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6)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猝死、不明原因导致的死亡,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互保协会按保险金额的50%负责赔偿。

(六)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条款约定责任赔偿。

3.保险金额和费率:第一档保险金额0-15万元(含),费率2.5‰;第二档保险金额15(不含)-35万(含),费率3.5‰;第三档保险金额35(不含)-95万,费率4.0‰。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须按第一、第二、第三档的顺序依次参保。

4.保费财政补贴:鼓励会员投保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对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的部分,省级财政奖励10%,县级财政不予补贴。

5.远洋雇主责任附加补充责任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6.赔偿标准:

(1)会员或其所雇佣的船员死亡的,按会员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会员或其所雇佣的渔工失踪的,提供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所需材料齐全的,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会员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七)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参加远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会员方可自愿参加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远洋渔船的船员。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远洋船员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国外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互保协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每人3.5万元-18.5万元,由参加保险的会员自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额3.5万元-8.5万元(含)费率为4.0‰,保额8.5万元(不含)-18.5万元费率为2.7‰。

5.保费财政补贴:各级财政不予补贴。

6.远洋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助保险必须执行实名制参保。

7.赔偿标准:

(1)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赔偿;但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船员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互保协会对船员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上述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以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八)远洋渔船互助保险

1.范围和保险标的:全县取得合法证书(批文)的远洋渔船。保险标的是指包括参保远洋渔船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设备、航行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通讯导航信号设备、助渔设备、救生消防设备。

未经合同约定或未投保相应附加责任的,保险渔船的渔具及其附属设备、渔需物资、所载货物、燃料、子船、生活物资、会员或其员工的私人财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均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本保险分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

2.保险责任:

(1)全损险责任:合同中的全损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风灾、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灾害;②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或其他意外事故;③因①和②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④来自保险渔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⑤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⑥抛弃货物;⑦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渔船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或其员工未克尽职责所致的;⑧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⑨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

(2)综合险责任:合同中的综合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互保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碰撞责任

1)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a.任何人身伤亡或疾病;b.保险渔船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渔船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d.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协会的赔偿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渔船触碰物体时,亦适可此原则。

3)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互保协会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责任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②共同海损和救助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渔船分摊的共同海损。

2)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救助费用。

救助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保险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③施救

1)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施救费用。

施救行为同时针对保险渔船和未保险货物的,互保协会仅负责赔偿获救渔船价值与获救未保险货物价值、运费的比例分摊部分。

2)本条项下互保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约定的互保协会赔偿责任以外,但累计以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期间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以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下发的《2017年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为参考,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功率和吨位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足额计算,也可由互保协会与会员按保险价值的比例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互保协会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责任:钢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综合险责任:钢(铁、玻璃钢)质渔船,船龄10年以下1.0%,10-15年1.17%,15年以上1.34%。

5.免赔额或免赔率:综合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万或本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二者取高;全损险责任免赔率为10%。

6.入会参保方式:尊重渔民入会参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入会参保。

7.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船东承担60%。

(九)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1.范围:全县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船的渔工。

2.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每份7万元或10万元(由会员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4000元或6000元。

(4)保险费:保险金额7万元的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的保险费为140元。

(5)赔偿标准:

①死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伤残的按《渔工伤残程度及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②渔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互保协会按保险凭证所载该渔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渔民必须于30日内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

③渔民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互保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产生的,凡符合保险凭证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的医疗费用,互保协会扣除绝对免赔额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偿;以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每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④每一渔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互保协会对该渔民的保险责任终止

7. 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属于什么

歌名:搁浅

歌手:周杰伦 (Jay Chou)

词:宋健彰 曲:周杰伦

久未放晴的天空

依旧留着你的笑容 哭过却无法掩埋歉疚

风筝在阴天搁浅 想念还在等待救援

我拉着线复习你给的温柔

曝晒在一旁的寂寞

笑我给不起承诺

怎么会怎么会你竟原谅了我

我只能永远读着对白

读着我给你的伤害 我原谅不了我

就请你当作我已不在

我睁开双眼看着空白

忘记你对我的期待 读完了依赖

我很快就离开

久未放晴的天空

依旧留着你的笑容

哭过却无法掩埋歉疚

风筝在阴天搁浅

想念还在等待救援

我拉着线复习你给的温柔

曝晒在一旁的寂寞

笑我给不起承诺

怎么会怎么会你竟原谅了我

我只能永远读着对白

读着我给你的伤害

我原谅不了我 就请你当作我已不在

我睁开双眼看着空白

忘记你对我的期待 读完了依赖

我很快就

我只能永远读着对白 读着我给你的伤害

我原谅不了我 就请你当作我已不在

我睁开双眼看着空白

忘记你对我的期待

读完了依赖

我很快就离开

8. 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是不是实际全损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damageclause)。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其中(a)险责任范围最为广泛,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简称cic)。1972年曾修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i

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中,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其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与费用,分为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average或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和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三种。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三、cic和icc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

如上所述,“中国保险条款”是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因此,cic和ic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般认为两者一一对应,即一切险对应icc(a)、水渍险对应icc(b)、平安险对应icc(c),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分别相似,投保时可以任选其一。但若仔细加以分析,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对应关系的说法并不严谨,在投保(特别是有人坚持使用icc)时,有必要将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注意其中的差异,以免错保或引起纠纷。

(一)两者总体上的比较

1.cic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风险承保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icc则以“a、b、c”等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的(a)险以承保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础上,再去除除外责任。

2.cic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已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的独保业务,但在条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icc的战争险和罢工险由于自成体系,根据条款规定,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以单独承保。

3.cic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条款的赔偿责任,而icc各险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对被保险人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因单方理算不清或“过失”而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

4.icc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或绕道等情况与运输契约在目的地之前终止的情况区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发出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继续有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cic对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分对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显然cic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利。

(二)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

1、cic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cic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icc(c)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等。

从以上所列的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icc(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

(1)cic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虽已明确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而icc的(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即对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ic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于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而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

2、cic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cic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icc(b)险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从总体上来看,icc(b)险承保的风险与cic水渍险并无明显的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的:

(1)在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cic水渍险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icc(b)险的除外责任中,与icc(c)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恶意损害条款”。

(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自然灾害上,cic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包含cic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3.cic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cic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icc(a)险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类。

通过分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和icc(a)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现一切险与icc(a)的承保范围确实相似。但若仔细研究,两者仍然是有区别的:

一方面,cic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icc的(a)险。虽然icc的(a)险条款承保保险标的损失和损害的一切风险,但其除外责任比cic条款要宽得多。在icc的除外责任中除了与cic的相同之处外,还特别提到了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被保险人或者雇员有私谋时,船舶、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等不适运;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损等。另外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因为icc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55条“……由于与鼠害与虫害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icc的(a)险也不承保虫害和鼠害造成的损失。而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并未有此规定,因此,一旦出现虫蚀鼠咬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cic一切险要负责赔偿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风险。

另一方面,icc的(a)险的责任范围在以下几点又要大于cic一切险:(1)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而cic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的(a)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而cic一切险只承保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

4、附加险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附加险只有三种,即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而我国cic的附加险则分为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和特殊附加险(3种)。就两者同有的战争险和罢工险来说,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并无实质性差别。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战争险在除外责任中对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些变化。修订的cic和icc都仅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对由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必须负责。所谓“非敌对行为”主要指敌对双方以外的海轮遭受他们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2)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航程挫折”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战争或罢工原因而使航程受挫折导致货物未能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协会恶意损害险是icc新增加的附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恶意损害是出于有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本险别的保险责任。协会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范围在icc(a)的责任中已经包括,只适用于在icc(b)和icc(c)的基础上加保。

综上所述,一般流行的icc与cic相对应的说法是不够严谨的,不仅icc(c)险与平安险差别较大,icc(b)险与水渍险、icc(a)险与一切险也不完全对应。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投保海运货物保险时,我们在坚持出口用cif,进口用fob的基础上应力争使用cic,但如果对方坚持使用icc时,则需注意两类保险的差异,谨慎确认自然灾害概括的范围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货物、航线、航程、预期损失等情况仔细选择保险险别,切忌简单对应,以免真正损失索赔时因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而陷于被动。

9. 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属于推定全损吗

船舶保险中的免赔额在船舶保险的保单中规定。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部分损失程度在保单规定的免赔额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船舶保险中,由于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失赔偿,每次事故均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但免赔额的规定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以上有关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10. 船舶发生搁浅事故时,一定要发出遇险报警信号

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以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何应急■ 船舶遇险时,要保持冷静,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

■ 船上有救生衣、救生圈的,要迅速拿上穿好,没有救生衣可用其他漂浮物体作为救生用具,要尽可能向水面抛投漂浮物,如大块泡沫、空木箱、船舱木板、木凳等。

■ 当船上发生火灾时,要用湿手巾或湿棉织品捂住口鼻,向起火的上风位置逃避烟火,在上风(即迎风)一侧下水逃生。

■ 如船只正在下沉,千万不要在倾倒的一侧下水,以防被船体压入水下难以逃生;如果船体尾部先下沉,应逃到船头处下水。

■ 跳水逃生前不要慌张,要观察船只及周围情况,要避开水上漂流硬物。

■ 穿救生衣跳水,要双臂交叠在胸前,压住救生衣,跳时要深吸一口气,用手捂住口鼻,眼望前方,双腿并拢伸直,脚先下水。不要向下望,防止身体向前扑进水里受伤。

■ 落水后往下沉时,要保持镇静,紧闭嘴唇,咬紧牙齿憋住气,不要在水中拼命挣扎,应仰起头,使身体倾斜,保持这种姿态,就可以慢慢浮出水面。

■ 浮上水面后,不要将手举出水面,要放在水面下划水,使头部保持在水面上,以便呼吸空气。如有可能,应脱掉鞋子和身上的重物,寻找漂浮物并牢牢抓住。

■ 不要离出事船只太远,要通过各种方式(呼喊或摇动色彩鲜艳物等)向岸上发出求救信号,并自行有规律地划水,慢慢向岸边游动,可

尝试游上岸;如水流很急,应顺着水流游向下游岸边;如河流弯曲,应游向内湾水浅、流速较慢处上岸或等待救援。

■ 木质船舶翻船后,一般不会下沉,人被抛入水中后,应立即抓住船舶并设法爬到翻扣的船底上,等待救助。其他非木质船翻了会下沉,但有时船翻后,因船舱中有大量空气而漂浮在水面上,这时不要将船翻正过来,要尽量使其保持平衡,避免空气跑掉,并设法抓住翻扣的船只,以等待救援。

■ 穿救生衣要注意保持体温,最好的姿势是双脚并拢屈到胸前,两肘紧贴身旁,交叉放在救生衣上,使头部露出水面。

特别提示■ 在海上,船舶遇到危险不能自救时,船长在宣布弃船前,会发出求救无线电信号,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收到求救信号后,会指派其他船舶及救助船立即前往搜救。

■ 如船舶失火并且海面上有油火,跳水前,尽量不穿化纤衣物和救生衣,可将救生衣和笨重衣服、鞋包扎好用一小绳系在腰上,在上风处跳水,入水后向上风方向潜游,若须换气,应用手将水面火拨开,头露出水面转向下风换气,在下潜向上风游出油火区。

■ 在海面救生艇、救生筏上等待救援时,如感到口渴,千万不能喝海水,否则体内盐分增加,致使肾脏负担过重,功能丧失。

11. 船舶搁浅,船上的保险标的无法施救属于什么损失

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行动称为施救。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保险人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

(3)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2)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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