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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监造方案(船舶监造方案怎么写)

时间:2022-11-22 20:03 点击:168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监造方案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 船舶监造方案怎么写范文

传播设计船舶设计软件可以UG。

UG(UnigraphicsNX)是Siemens PLM Software公司出品的一个产品工程解决方案,它为用户的产品设计及加工过程提供了数字化造型和验证手段。 UG开发始于1969年,它是基于C语言开发实现的。它功能强大,可以轻松实现各种复杂实体及造型的建构

3. 造船监理内容

ABS是美国船级社的意思。在造船行业中,船级社是一个监理的角色。如果该船舶工程是入美国船级社,即入ABS级,那么如果要进行焊接工作就需要ABS认可的焊工证。

4. 船舶监造总结

国内集装箱运输应该掌握的安全口诀。

1、文书“四宝。

(1)船舶稳性总结表。

(2)稳性报告书。

(3)装载手册。

(4)系固手册。

2、国内集装箱运输作业“四查”。

(1)劳保用具常检查,安全装备戴戴好。

(2)系固设备要到位,座扭锥锁不能少。

(3)系固设备常检查,产品证书备在船。

(4)系固手册需认可,严格执行保安全。

3、国内集装箱运输绑扎系固“四要四不要”

四要:

(1)下重上轻,左右对称,危货隔离,按图积载。

(2)堆垛顶部,桥锁固定,无法固定,横向绑扎。

(3)外侧箱角,扭锁固定,舱口围处,木楔加固。

(4)堆高两层,木楔加固,堆高多层,钢丝绑扎。

四不要:

(1)一根钢丝,不要横跨整行来捆绑。

(2)同侧箱顶,不要未形成交叉绑扎。

(3)顶有空缺,不要内外无绑扎连接。

(4)顶层邻箱,不要未紧固也未绑扎。

5. 船舶建造规范

    船舶横倾角度,视不同船型的最大横倾角的要求不同,要根据各类船只的载货、载客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而确定。

     根据IMO的要求,客轮的要求稳性消失角度30-40度,油轮28-40度,集装箱27-44度。总之大部分船舶的横倾角超过35度都会很危险。

     纵倾角不需要考虑。

6. 船舶监造方案怎么写的

概念设计又名方案设计,主要职责是将对船舶的主要需求和方案转化为具有概念性和概括性的设计,设计结果主要包括:

1)100~150页的规格书和说明书,大体介绍该船的主体布置及性能,大体的技术参数

2)总布置图GR,描述船舶的总体布置等

3)基本结构图

4)典型横剖面图,将一些关键部位或是具有代表性位置的横剖面图样制作出来

5)厂商表,开列出有关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厂商 基本设计之中的一部分也可称为合同设计,可用于船厂报价,进而便于中介进行协调。 基本设计之中还要确定船级社,船旗国,航线等,为基本设计的需求和下一步设计奠定一定的基础。在该过程之中还要论证船东提出的技术参数能否实现,如果是在长久发展之中,则需要根据市场行情提前进行一定的技术储备,来在得到机遇之后可以从容不迫地投入生产和市场化。 基本设计所要完成的工作量在不同情况下区别比较大,比如说如果是要制作交付船级社审查的图纸,则要完成该型船舶至少60%的设计。 船体设计之中最重要的图样之一便是基本结构图和舯剖面图,其中后者对校核横剖面对船体强度的影响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确定了横剖面形式,货仓区域的结构形式等,是船体设计图纸之中的精华部分,而这两份图纸都要在基本设计之中完成。

7. 船舶建造的内容

轮船主要结构由主船体和上层建筑两部分组成:

一、主船体

  主船体:也可称为船舶主体。它通常是指上甲板(或强力甲板)以下的船体,是船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船舶主体是由甲板和外板组成一个水密的外壳,内部被甲板、纵横舱壁及其骨架分隔成许多的舱室。

  外板:是构成船体底部、舭部及舷侧外壳的板,俗称船壳板。

  甲板:是指在船深方向把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层的纵向连续的大型板架。按照甲板在船深方向位置的高低不同,自上而下分别将甲板称为:上甲板、第二甲板、第三甲板。

  上甲板:是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纵向自船首至船尾连续的)甲扳。第二、三甲板,统称为下甲板。沿着船长方向不连续的一段甲板,称为平台甲板,简称为平台。在双层底上面的一层纵向连续甲板称为内底扳。

  舱壁:是将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舱室的竖壁或斜壁,沿着船宽方向设置的竖壁,称为横舱壁;沿着船长方向布置的竖壁,称为纵舱壁。在船体最前面一道位于船首尖舱后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防撞舱壁,又称船首尖舱舱壁。位于尾尖舱前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船尾尖舱舱壁。

二、上层建筑

  在上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舷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通常以符号B表示船宽)4%的围蔽建筑物,称为上层建筑,包括船首楼、桥楼和尾楼。其他的围蔽建筑物称为甲板室。但是,通常不严格区分时,将上甲板以上的各种围蔽建筑物,统称为上层建筑。

(一)船首楼

  位于船首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首楼。船首楼的长度一般为船长L(通常以符号L表示船长)10%左右。超过25% L的船首楼,称长船首楼。船首楼一般只设一层;船首楼的作用是减小船首部上浪,改善船舶航行条件;首楼内的舱室可作为贮藏室等舱室。

(二)桥楼

  位于船中部的上层建筑,称为桥楼。桥楼的长度大于15%L,且不小于本身高度6倍的桥楼,称长桥楼。桥楼主要用来布置驾驶室和船员居住处所。

(三)船尾楼

  位于船尾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尾楼。当船尾楼的长度超过25%L时,称为长尾楼。船尾楼的作用可减小船尾上浪,保护机舱,并可布置船员住舱及其他舱室。

(四)甲板室

  对于大型船舶,由于甲板的面积大,布置船员房间等并不困难,在上甲板的中部或尾部可只设甲板室。因为在甲板室两侧外面的甲板是露天的,所以有利于甲板上的操作和便于前后行走。

(五)上层建筑的甲板

  (1)罗经甲板又称顶甲板,是船舶最高一层露天甲板,位于驾驶台项部,其上设有桅桁及信号灯架、各种天线、探照灯和标准罗经等。

  (2)驾驶甲板,系设置驾驶台的一层甲板,位于船舶最高位置,操舵室、海图室、报务室和引航员房间都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3)艇甲板,是放置救生艇或救助艇的甲板,要求该层甲板位置较高,艇的周围要有一定的空旷区域,以便在紧急情况能集合人员,并能迅速登艇。救生艇布置于两舷侧,并能迅速降落水中。船长室、轮机长室、会议室、接待室一般多布置在该层甲板上。

  (4)起居甲板在艇甲板下方,主要用来布置船员住舱及生活服务的辅助舱室的一层甲板,大部分船员房间及公共场所一般都布置在这一层甲板上。

  (5)上层建筑内的甲板一般多布置水手长、木匠、水手和机工的住舱,理货值班室亦布置在这层甲板上。

  (6)游步甲板,在客船或客货船上供旅客散步或活动的一层甲板, 甲板上有较宽敞的通道及供活动的场所

8. 船舶建造方针书

一五六工程

“一五六项工程”是一五计划期间苏联援建中国的156个工业项目的总称,这一庞大的援建工程,旨在帮助中国建立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的骨架,以奠定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陈云作为政务院副总理、中财委主任,统筹了“一五六项工程”建设。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一五六工程

发生时间

1951年

主要国家

中国和苏联

基本介绍

简介

以苏联援助的“一五六项”为中心制订一五计划。

计划

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从1953年起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周恩来的提议,中共中央决定由周恩来、陈云、薄一波、李富春、聂荣臻、宋劭文6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

在周恩来领导下,中财委在1951年试编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粗略纲要。由于当时资料不全,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还在进行,全国经济建设的大局也还未定下来,尤其是还未能争取到苏联的全面援助,因此,这个计划纲要只能是一个试验,不可能作为正式的计划。

1952年,由于国民经济的恢复比预想的顺利得多,朝鲜战争大局已定,中央决定加快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并决定计划编制好后,8月份拿到苏联,征求老大哥的意见,争取他们的帮助。

在陈云领导下,中财委开始第二次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7月,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次编制完成。尽管时间仓促,经验和数据不足,但这个计划还是较为详细。计划印出来以后,共有25本小册子,主要包括《关于五年计划轮廓的方针》、《中国经济状况和五年建设的任务》以及钢铁、有色金属、机器、汽车、船舶、电器、化学、建筑材料、电力、煤矿、石油、纺织、轻工业、交通、邮电等发展计划。5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505亿元,拟请苏联援助我国工业建设项目91个。

7月1日,计划草案印出来后,陈云致信毛泽东,对这个五年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了说明。他说:“这次写的五年计划的主要点是在今后五年中要办些什么新的工厂。因此在这一方面花的工夫较多。原有工厂的生产方面,也写进去了。但估计这一方面的生产数字一般是低的,可能超过。将来需要好好再讨论的。所以首先集中力量研究今后五年中新办工厂,是为了七八月间可以向苏联提出一个五年中供我装备的要求。”这个计划提到中央后,中央政治局进行了讨论,认为可以将这个计划带到苏联征求意见,并作为向苏联提出援助的基本根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工业基础是微不足道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都极其低下。要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不争取外国的援助是有巨大困难的。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向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提出了援助请求。

8月,中共中央决定组织代表团,以周恩来为团长,陈云、李富春为副团长,带领30多名专家访问苏联。

当时没有大飞机,一架飞机只能坐16人。中共代表团分乘三架飞机,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飞了三天,第一晚在伊尔库斯克,第二晚在新西伯利亚,第三天才到莫斯科。到达莫斯科后,陈云和我国的专家一起,在苏维埃旅馆下榻。

这次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就第一个五年计划和苏联有关方面交换意见,重点是争取苏联的援助。在莫斯科,周恩来、陈云等与苏方代表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会谈。期间,周恩来和陈云两次会见了斯大林。

苏联领导人详细研究了中方提出的计划,对计划方针和要达到的目标,表示欣赏,但对计划本身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个计划草案,还不能算是五年计划,不仅不是计划,即使作为指令也不够。斯大林在会见周恩来、陈云时还就中国的一五计划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他认为,计划草案中考虑的五年中工业年平均增长20%的速度是勉强的,建议降到15%或14%。他还强调,计划不能打得太满,必须留有后备力量,以应付意外的困难。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会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苏联同意帮助中国设计一批企业并提供设备。争取到苏联对中国工业化的援助,是中共中央代表团这次访苏的最大成果。

9月下旬,周恩来、陈云先行回国,留下李富春和一大批专家与苏联专家一起做进一步的工作。

回国后,陈云把中财委日常工作交给薄一波,在1952年底至1953年初,根据苏方的建议,全力以赴地对“一五”计划进行了第三次编制。由于长期夜以继日的工作,积劳成疾,陈云病倒了。1953年3月,他不得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到外地休养。这样,编制“一五”计划的工作也暂停了下来。五年计划未定,计划的第一年只能通过年度计划来体现。1952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编制1953年计划及长期计划纲要的指示》,确定制定五年计划的一些重大问题。

1953年3月,斯大林逝世,但苏联对援助中国一五计划的态度仍然十分积极。 4月,苏联政府经过研究,就中国“一五”计划的问题给予了正式的答复意见,并就中国“一五”计划的有关内容编制了一些详细的图表等,供中国参考。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一些项目也基本上确定下来了。于是,新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一五”计划进行了第四次编制。这一次,陈云因病在外地休养,未能参加。

但是,第四次编制的“一五”计划仍不能令人满意。而这时,按照预定的时间, “一五”计划已进入实施阶段了。特别是1953年7月朝鲜战争双方实现停战,对中国经济建设的外在威胁宣告解除,全力加快国民经济建设步伐的条件已经具备。五年计划编制工作的滞后成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重大制约因素。对此,毛泽东和党中央都非常着急。1954年初,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成立由陈云、高岗、李富春、邓小平、邓子恢、习仲勋、贾拓夫、陈伯达组成的五年计划纲要编制八人工作小组,(陈云任组长),以加快“一五”计划的编制。

于是,陈云又投入了第五次编制“一五”计划的工作。这一次毛泽东要求计委从2月15日起,一个月内,拿出初稿,然后,交由陈云领导的小组迅速定稿。计委的同志感到时间太紧,压力很大,向毛泽东请求延长一些时间,毛泽东只同意给他们延长5天的时间,要求3月20日必须拿出初稿。

接到指示后,2月19日,陈云即召集中央财经、文教各部部长开会,布置编制“一五”计划的工作。会上,陈云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同时指出:“编制‘一五’计划的工作不能再拖了。毛主席规定的时间非常紧,但现在编制‘一五’计划有很多有利条件。首先,苏联援助我们的项目已经定下来了,项目是141个,设计和设备安装的时间也大致排好了,这就使我们更有把握了。其次,朝鲜战争已经停下来了,军费和意外的支出都减少了。第三,总路线已经宣布,而且经过广泛宣传已深入人心。第四,我们已经有了几次编制计划的经验。因此,短时间内完成这一任务是有可能的。”

9. 船舶监造方案怎么写好

两个专题实施方案包括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别为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工贸行业重点环节、特种设备、农村(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农村沼气、农村建房)等。值得一提的是,工贸行业、特种设备、农村安全3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是在国家相关整治方案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基础较薄弱行业领域确定的“自选动作”。

10. 船舶建造计划怎么编制

公司应在每艘船上任命一名船舶保安员,该保安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船舶保安员必须具备涉及船舶保安的所有方面的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熟悉并贯彻执行公司的保安方针。

(2)熟悉船舶保安计划中的主要规定。

(3)定期对船舶进行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4)保管船舶保安计划,并监督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5)与船上其他人员、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件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6)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7)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性审核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实施相应的纠正行动。

(8)加强船上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9)为船上人员提供适当的保安培训。

(10)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11)与公司保安员和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12)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船舶保安设备(如有)。

(13)记录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保安活动并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

(14)根据船长授权,代表船舶签署并提交保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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