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请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如果是公民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自然人申请”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企业申请” 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和详尽,在申请书中填不下的可另附。申请时,应分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三种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具体要求有:(一)属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的,须具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并附拆船照片等有关材料;因捕捞渔船灭失或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后再申请的,须具备由原发证机关提供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原件;(2)持户籍证明(属自然人申请的)或工商营业执照(属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的原件和复印件;(3)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书按船填写,每船填写一份,下同);(二)属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原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3)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三)属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拟买入渔船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捕捞渔船卖出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本省内跨市买卖捕捞渔船的,必须具备卖出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3)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4)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5)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特别的是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船舶在报废延长期限届满前1年内不得买卖或转让,根据《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海洋捕捞渔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不得买卖或转让。 申请人持上述完整材料向其户籍(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或企业(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所在地无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向所在地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完整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同意上报或退回申请的决定。对退回申请的,还应出具退回申请通知书,并说明退回申请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