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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索具的用途(船舶索具的用途是什么)

时间:2022-11-21 05:45 点击:16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索具的用途是什么

舱(舱)cāng ㄘㄤˉ ◎ 船或飞机的内部:客~。货~。前~。底~。~位。~室。船~。机~。舱,是(左右)结构的字,用部首查字法查(舟)部,这个字和(仓)有关,读音是(cāng)常用词组:

1、舱口:能垂直进入船舱的门或格子盖;供出入舱室或贮藏室的船舱开口,特指船舶甲板之间的通道口。

2、舱面:舰船上分隔上下各层的板,多指最上面的一层。亦作“甲板”;主甲板之上而且常指桅杆索具之下的船的那一部分——区别于船舷。

3、舱位:舱内的铺位或座位。

2. 船舶索具的许用载荷

1)吊装载荷:

最常见的单台流动式起重机计算吊装载荷=(吊具重量+滑轮重量+起升钢丝绳重量+被吊设备重量)*动载系数1.1

注:如果是多台起重机联合吊一个物品,吊装载荷的计算还要在原基础上乘不均衡载荷系数1.1~1.25除起重机台数

(2)额定起重量:

就是起重机说明书里面的一个起重性能表

额定起重量不是一个固定的值

必须根据1.“站车位置”得知吊装回转半径(幅度) 2.最大起重高度(设备本体高度,设备的基础和地脚螺栓高度,索具高度,设备吊装到位后与原位置地脚螺栓高度)。3。通过最大起重高度和回转半径可以得知吊车臂长需要伸出去多少

根据幅度和臂长查询起重性能表得到其额定起重量

最后吊装载荷<额定起重量,并且满足吊臂与设备之间安全距离要求

3. 船上常用索具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何谓船用索具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等进行赔付。

5. 船舶索具有哪些

植物纤维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几大主要植物纤维尚没有明显认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七大植物纤维。

椰壳纤维,在植物纤维中,椰壳纤维含有最高浓度的木质素,使得它比棉更强韧但柔韧性更差一些。与蕉麻相比,椰壳纤维的抗拉强度较低,但它具有优秀的抗微生物作用和抗盐水侵蚀的特征。从椰子外壳中提取的粗短纤维被广泛用于制作床垫,刷子,汽车座椅等。同样因其原料来源的便捷,其作为未来汽车座椅聚氨酯的替代材料也一直备受关注,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公司在研发供应这种座椅材料,如天津生隆纤维。

蕉麻,它是一种叶纤维,由细长的细胞组成,木质素含量高达15%。蕉麻因其良好的机械强度、抗盐水侵蚀特征而备受赞誉。其最长可达3米。最好等级的蕉麻精细、有光泽,颜色为浅米色且非常强韧。蕉麻是优秀船舶索具的来源,也是汽车玻璃纤维的替代品。

棉,这个不用多说,大家都比较了解。几乎是纯净的纤维素,具有良好的柔软性和透气性,使得其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天然纤维。棉的纤维长度从10至65毫米不等,直径从11至22微米。它易吸收水分,使的棉质衣物穿着舒适,棉是全球纺织业无可争议的“王者”。

亚麻,与棉一样,亚麻纤维是一种纤维素聚合物,但是其特殊结构使得其更坚韧,更容易起皱。亚麻纤维的长度可达90厘米。平均直径为12至16微米。它可以快速吸收和释放水分,使得在炎热天气下穿着舒服。亚麻是大自然中最强的植物纤维之一,也是最早被提取,做成纺织品的植物纤维之一。

黄麻,被称为“金色纤维”,黄麻柔软、有光泽。长度从1至4米,直径17至20微米。它是大自然中最强韧的植物纤维之一,在产量方面仅次于棉花。黄麻具有高绝缘、抗静电、低导热性特征。由黄麻纤维制成的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用于粗麻布的制作,维持着数百万小农的生计。

苎麻,它的颜色为白色,具有丝般光泽,类似于亚麻的吸收性和密度,但又更粗糙一些(25-30微米)。它也是最强的天然纤维之一,具有低弹性和易染色的特征,长度能达190厘米。苎麻重量轻、丝滑,适合夏天使用,但是在东亚国家之外并不广为人知。

剑麻,剑麻纤维长度可达1米,直径为200-400微米。它是一种粗糙的硬质纤维,不适合用来制作纺织品。它坚固、耐用、可拉伸、不易吸收水分、并具有多种颜色。对于服装和室内装潢来说过于粗糙,但是剑麻正在取代用于制造汽车和家具复合材料中的玻璃纤维。

6. 船索的意思是什么

笪dá 主要有三个意思:

① 一种用粗竹篾编成的像席的东西,晾晒粮食用;

② 牵船索;

③ 姓。

7. 船舶配备的常用缆绳有哪几种

船舶绞辘是用来收放缆绳时用作控制速度、減轻拉力的作用。

8. 常用的索具设备有哪些

吊装常用锁具一般都是指钢丝绳,吊装带,也有叫扁带的,U形卡扣

9. 船上用具有哪些

、首先是衣服,可以事先了解下船的航线,根据航线区域一年四季气候的特点准备携带的衣物。在船上由于工作期间都是穿着连体工作服所以平常穿的衣服不要带太多。

2、再来说鞋子,上船前会发一双工作鞋,那么还应该带两双鞋子,拖鞋是一定要带的,在生活区经常穿。袜子一定要多带几双,因为一年的实习期间,排汗,防臭的鞋垫也两三双。

3、内裤。工作期间很容易流汗内裤最好是排汗快干的。要是远洋船的话可以带一些维生素。

4、其次是生活用品,船上有发毛巾、浴巾、卫生纸、洗衣粉、香皂,但是不供应牙膏、牙刷、沐浴露、洗发水,这些要自己带上来,同时剃须刀、指甲刀、水杯也必不可少。

5、个人学习与娱乐的物品。个人的学习物品,可以带一点书籍与电脑,以及个人所喜欢的唱片或下载一些歌曲等。

6、其他对于个人因身体原因的特殊药品也应该带上去,常见的就可以不用带,因为常见的一般药物船上会备有。

7、背包或登机箱。船员都有些重要物品,比如证书,电脑等,这些都得随身携带,千万不可和行李箱放一起,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有丢失的可能。

8、压缩袋。船上工作久了,都会买些国外的东西,压缩袋可以省出行李空间,装更多的东西,不显的臃肿。

9、个人口味的咸菜零食。船上伙食通常都是大厨一两个人炒出,所以有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口味换下口味,吃点自己带的东西,还有就是零食也可带一些。

10. 船舶索具的用途是什么呢

一、装货前准备

首先检查木材绑扎索具是否完好,对数量不足的和损坏的予以补充和修复;检查装卸机械是否正常;检查拟装木材的甲板、舱口围板及舷墙等结构是否完好;检查立柱及立柱底座是否完好和够用;检查绑扎用的地令、眼板、羊角、通气管护罩等是否有损坏,对损坏的部位应予修复,对缺少者应予补齐;对货舱内污水井应扫干掏净,并检查舱底水吸入滤网,保证其干净,防止杂物进入污水管系。

木材船在配载时,为提高稳性和多装货物,应做到以下几点:

1、将比重大的木材配在舱底,比重小的配在舱顶或甲板上。

2、要根据装货处所的尺寸、形状及所装木材的长度合理配载,尽量减少亏舱。

3、同时承运原木和包装木材两种货物时,不能混合装在一个货物处所。

4、配载时要使船舶在离装港时、航行期间和抵卸港时有足够的稳性高度。

5、在配载及计算稳性时,甲板上的干木材货物因上浪、下雨、下雪、吸水或结冰,以及燃油、淡水、物料等消耗品的储量变化会严重影响船舶的稳性,要充分予以重视。

二、装载中注意事项

舱内装载:装货期间,值班驾驶员须亲临现场监督装货,并能时刻注意原木造成船体及设备的碰撞损害。原木多为成捆吊装,进舱后应将捆带砍断并纵向堆装,尽量避免横向堆装,原木应前后靠拢、码紧,充分利用舱容尽量多装,避免造成舱容损失。若是由水中直接吊装原木进舱时,应及时将木材带入海水排除,当舱内完货关舱后,要彻底排空海水,海上航行时,应时刻监视舱内的污水情况,随时排放,避免影响航行安全。装货过程中,大副应每天做水尺计算,获取装货重量,并根据岸上提供的货物体积计算粗略的积载因数,以估算货舱内的可装货数量。

甲板装载:舱内货装完毕后,应及时安排关舱、封舱,并把甲板上容易被碰撞的、被压住物品在装货前移开或卸下(如:皮龙箱、引水梯、救生圈等)。在装载原木前,应考虑在舷梯前适当处留有安放引水梯的位置。为便于甲板木材的绑扎工作,应选取较长的木材装在两舷,靠紧立柱;每根木材应至少跨过三根立柱。货物的装载不应影响消防、救生设备的正常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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