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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时间:2022-11-21 02:06 点击:146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船舶油类污染防控

柴油和汽油

3. 船舶港口污染物处置方案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4.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管理办法如下: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具备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港口码头要做到环保设施建好、管好、运行好。指导港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港口码头特点,实施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加强港口码头生态环境风险的管控。

督促港口企业加强码头自身污染防治设施的配置,确保正常使用。

6.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7. 船舶防污染治理方案

六个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8. 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国家是没有补助政策的。

9. 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1,含油污水要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确保含油量小于25ppm,在离陆地25海里外,航行中排放。

2,垃圾要进入焚烧炉焚烧。

3,生活污水要经过生活污水处理器处理,在离岸3海里外,航行中排放。

10.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整治方案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明确五大任务

1.加强水污染治理.推动实施沿江城镇污水垃圾、化工污染、船舶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尾矿库治理“4+1”工程,加快实现水污染治理全覆盖.

2.加强水生态修复.实施两岸绿化行动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快推进岸线保护和修复.

3.加强水资源保护.以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重中之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长江流域水资源联合调度.

4.着力推动黄金水道提质增效.以疏解三峡枢纽瓶颈为重点,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完善综合交通网络.

5.创新区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和绿色发展示范,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

11.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总结

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发〔2021〕28号)要求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照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稳步推进、逐项落实,全力推进堰坪镇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目标任务

以单位面积用量高的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科学用药、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动我镇化肥使用量使用量较上年不增加、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减少0.5%以上,力争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保持在4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

镇级组织召开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培训会1次以上,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舆论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

1.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即当地农资门店无推荐配方肥料销售时,选用氮磷钾配方相近的复合(混)肥,再用单质肥料调整达到推荐配方,或者直接用单质肥料按推荐配方现配现用。

2.继续开展测土工作。围绕主要作物,以规模种植户为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补充采样工作。配合完成县级土壤采集和分析化验。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

1.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2.作好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11月底前,相关人员要结合农事记录,调查规模种植户(示范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并从中选取生产管理水平高、化肥农药用量大且减量效果好的规模种植户6户以上作为典型示范户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汇总表。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

作好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典型调查。一是完成市级定点农户施肥调查,在2020年调查点位上继续开展调查。二是结合区域农业生产实际,合理布设典型调查农户(包括散户、示范户、规模户),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

建立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以柑橘为主要示范作物,在曲溪村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1处,共100亩,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

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由党委书记李崇海任组长,分管农业领导许正罡为副组长,堰坪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成员的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组,落实镇政府主体责任;二是各村(社区)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统筹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

(二)强化调度通报

在重要工作节点,将组织相关人员,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村(社区)化肥农药减量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综合运用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

(三)加强政策保障

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使用作为规模种植户申报实施种植业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认真贯彻《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19﹞40号),优化产业布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业种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已有农业种植应当有序调整为生态有机农业,实施科学种植和污染防治。

(四)建立工作档案

注重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将反映工作过程和成果的会议、文件、技术方案、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调查表册和声像图片等所有资料分类归档立卷,妥善保存,做到踏石留痕,以迎检备查和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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