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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放救生衣的位置(船舶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时间:2022-11-20 12:42 点击:150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腰带充气式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腰带充气式救生衣分为手动型、自动型两种,也叫气胀式腰带救生衣。

是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逃生装置,具体而言是一种穿着在腰间,平时为腰带状,使用时可迅速充气的腰带式快速充气救生衣;该腰带式快速充气救生衣包含有救生气囊,该救生气囊设置有充气口;该充气口处设置有单向阀、储气钢瓶,使用时,拉动拉杆,通过刺针将储气钢瓶的瓶口刺破,从而释放出储气钢瓶内的压缩气体,进而迅速完成对救生气囊的充气动作,能迅速将救生气囊充满气体,安全性能高。

2. 船舶救生衣穿着示意图

三副是船上甲板部的一个工作岗位的称呼。

三副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三副仅次于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并主管船舶救

生、消防设备。

(2)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

(3)负责管理消防设备和器材以及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定期养护、检查、换剂。

(4)负责管理并能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

(5)负责管理救生(助)艇、救生筏及其属具,备品,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

(6)负责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除外)。

(7)对船上各处配置的救生衣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负责船舶各种救生消防器材、设备的登记并做好检查、修理更换的记录。

(9)负责救生、消防设备及器材的更新、添置、定期检验和厂修的申报。

(10)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救生、消防设备与器材的操作使用

方法。

(11)按规定向接班船员及第一次上船的新船员介绍其应急岗位、应急职责和主

要消防救生器材的使用。

(12)开航前,如有船员变动,重新编制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

(13)张贴或悬挂经船长批准的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

(14)按规定在船上有关场所布置船舶救生、消防操作规程、示意图符号和标志。

(15)航行时值08:00-12:00、20:00一24:00班,系泊时和二副轮值夜班。

(16)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嘹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

(17)装卸货期间,按配载计划和大副的具体布置,现场监督货物装卸、积载、系

固等。

(18)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

(19)当二副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临时代理二副职务。

(20)完成船长、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3. 船员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救生衣( life jacket)又称救生背心,是一种救护生命的服装,设计类似背心,采用尼龙面料或氯丁橡胶(NEOPRENE),浮力材料或可充气的材料,反光材料等制作而成。

一般使用年限为5-7年,是船上、飞机上的救生设备之一。一般为背心式,用泡沫塑料或软木等制成。穿在身上具有足够浮力,使落水者头部能露出水面。

4. 船用救生衣和船用工作救生衣

1.船用救生衣(包括船用儿童救生衣),适合远洋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救生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113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新型船用救生衣是按照IMO MSC207(81)、MSC200(80)的要求设计制造的新款救生衣,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2.船用工作救生衣,适合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工作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75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3.休闲救生衣,也有的称水上运动救生衣, 面料多用氯丁橡胶复合材料,多种样色搭配,时尚美观。主要适用于水上游玩、学习游泳、漂流、垂钓等穿着起救生防护作用。

5. 船用救生衣的使用方法图解

24小时

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救生衣,都有它的浮力标准:一般成年为7.5千克/24小时,儿童则为5千克/24小时,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这样才能确保胸部以上付出水面。所以救生衣能保证24小时以内是绝对安全的

船用救生衣(船用儿童救生衣),适合远洋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救生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113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

6. 船用救生衣怎么穿

一、无批准不得擅自开船,无特殊情况、能见度不良和夜晚严禁开船,严禁酒后开船。

二、航行中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防止碰撞。

三、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以免碰撞和浪损他船,不得开英雄船。

四、船舶高水位航行时密切注意水面漂

浮物,及时避让,防止打坏螺旋桨,

禁驶入浅水区,以免损坏舷外机。

五、航行中无特殊情况双舷外机转速不

得超过每分钟5500转,倒顺换向须间隔

3秒钟以上,如遇报警器鸣叫则应立即减速,靠边停车检查。

六、航行中船舱外不得站人,测验作业时舱外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穿好救生衣。

七、靠泊码头时应系好缆绳,防止风浪来袭时碰坏自船。

7. 船舶救生衣的使用方法有哪些

在水上救生、求生、甲板作业和训练时,均应穿着救生衣。救生衣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分为成人救生衣和儿童救生衣;根据工作原理不同又有普通救生衣和充气式救生衣(又称为气胀式救生衣)之分。

下面是普通救生衣的穿着步骤:

1、将救生衣套在颈上,把两长方形浮力袋放置胸前,缚好颈带。

2、将缚带向下收紧,再向后交叉。

3、将缚带拉到前面穿过扣带环扎紧。

4、穿好救生衣的式样。(左肩部有呼救哨一只

8. 船舶救生衣的使用方法视频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9. 船舶救生衣一般放在哪里

24小时

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救生衣,都有它的浮力标准:一般成年为7.5千克/24小时,儿童则为5千克/24小时,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这样才能确保胸部以上付出水面。所以救生衣能保证24小时以内是绝对安全的

船用救生衣(船用儿童救生衣),适合远洋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救生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113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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