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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中国船舶(船舶用于军事)

时间:2022-11-20 02:00 点击:281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用于军事

不能开船。

开船需要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2. 船舶用于军事政府

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

因为: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3. 船舶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为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4. 船舶用于军事目的的叫

专为政府服务,执行政府公务的各种船舶。如海关缉私船,水上公安船,水上消防船,检疫船,监督船等。公务船不必然是政府所有的船舶。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的船舶用于执行政府公务时,亦可视为公务船。反之,政府所有的船舶从事商业性活动时,不作为公务船。公务船在使用方法和目的上必须是经常性执行公务,因此商船偶而为政府服务运送物资,不能成为公务船,只有在船舶被政府长期租用或依法征用专供执行公务使用时,才成为公务船。同样,如公务船偶而运送货物或旅客,也不因此丧失其公务船的地位。

5. 军用船的作用

  船的单位是只、条或艘。  船,指的是:举凡利用水的浮力,依靠人力、风帆、发动机(如蒸气机、燃气涡轮、柴油引擎、核子动力机组)等动力,牵、拉、推、划、或推动螺旋桨、高压喷嘴,使能在水上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古称舳舻)、轮(船)、舫,军用船称为舰(古称艨艟)、艇,小型船称为舢舨、艇、筏或舟,其总称为舰船、船舶或船艇。

6. 船舶用于军事化管理吗

一、隋唐以前中国海员体系的初步确立

(一)早期海员产生与发展的社会背景

1.隋唐以前水上交通的发展。

水上交通的发展是海员发展的基本背景,以漕运和海贸两条线进行介绍:从秦代“飞刍挽粟”到汉代隋唐大运河的开凿和繁荣,内河船员渐成体系;从商、周时期海外贸易的探索到秦汉远洋航路的开辟,再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与海外邻国的交往,以至隋唐海上航线的确立,初步形成近海远洋船员体系。

2.航海工具的制造及演进

航海工具的演进和造船技术的进步是海员发展的基础条件,从原始社会的独木舟,到春秋战国时期大型帆船的产生,从秦汉时期的高大楼船到隋唐海船的世界领先,造船规模逐步扩大,航海工具愈加先进,船员需求量急遽增加,同时分工也愈加明确,为船员队伍的壮大创造了条件。

3.航海技术的积累与进步

从导航技术角度来说,虽然此阶段处于模糊航海阶段,但随着天文、地文、水文航海术的逐步成熟以及相关知识的不断积累与总结,航海区域逐步扩大,以导航为职责的技术性船员得以从一般船员中分离,并且作用愈加重要,航海技术的积累与进步成为中国海员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二)传统海员体系的初步确立

1.最早的船艺与船员。

早期的船舶是以人力为动力的,划桨、撑篙、拉纤、使帆、操舵等原始船艺是船舶得以行进的主要手段,并由此产生了最早的船员。

2.船舶操驾人员的明确分工。

随着航海工具及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原始船艺的基础上,船舶操驾技术不断增加和更新,因此船员的分工也更加明确。以《太平御览》载战国时期吴国大翼战船船员的分工为例,已“战士”“棹”“舳舻”“操长钩矛斧者”“吏仆射长”等职事。

3.海员职业体系的逐步形成。

从原始社会到隋唐时期,传统帆船时代海员体系的重要构成角色——海师、篙工、楫手、舵手等的发展历程。

(三)模糊航海时代中国海员的航海活动

在模糊航海时代中国船员所创造的辉煌业绩,突出体现了早期船员在技术保障尚属薄弱的条件下不畏艰险,勇于探索的可贵精神。

1.海外移民。原始先民移居南太平洋岛屿、殷人航渡美洲、徐福东渡日本。

2.海外经略。战国越人横渡台湾、秦皇汉武巡游东海、隋朝陈棱击流求。

3.海外交往。三国朱应、康泰出使南洋、唐代鉴真东渡等。

4.海上起义。西汉吕母起义、东汉张伯路起义、东晋孙恩、卢循起义等,同时反映了民间航海及船员的发展。

二、宋元时期中国海员的职业发展与细化

(一)海员职业发展的时代背景

1.海外贸易的繁荣。

宋元政府制定了有利于海外贸易的政策与法律,设立市舶机构专门管理海外贸易,自此开始,中国帆船遍及海外,“海上丝绸之路”成为东西方贸易的重要通道,海员不仅数量上急遽增加,而且其职业得以发展和细化。

2.内河航运的发达。

宋代的内河纲运在唐代转般纲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直达纲,内河航运十分发达。

3.元代海漕的开拓。

元代海漕的开拓是对传统内河漕运的一次大变革,近海运输方式产生了一批海漕船员。

4.造船技术的精进。

宋元船舶工艺先进,结构复杂,体势庞大,较之前代需要船员更多,分工更细。

5.航海技术的突破性提高。

航海罗盘的应用使中国古代航海由模糊阶段迈进到定量阶段,航行区域更远,安全性大幅提高,中国船员的影响和作用更大。

(二)以海贸和漕运为中心的海员职业细化

1.宋代海外贸易船员。

以纲首、副刚、杂事、火长为中心,分为贸易业务和操船业务两类,船员的来源渠道多样,“入股”的雇募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利益团体,有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2.宋代河运船员。

低级官吏统领下的民运体系,梢工、槔手、招头共同担责,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3.元代远洋船员。

与宋代海贸船员体系相承,并且有所发展,增加了一些新的海员职事,奠定了古代船员体系的基础。

4.元代海漕船员。

征租民船与官督私运,产生了一批半职业漕运船员。

(三)宋元时期的航海成就及主要航海人物

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航海的第一个高峰,不仅内河航运发达,更为重要的是海上贸易繁盛,主要的航海人物和海员在创造这些航海成就时的重要作用。包括:

1.两宋与高丽的海上交往。

2.宋元与日本的海上交往。

3.宋元远洋航线的开辟。

4.宋元主要航海人物:徐兢奉使高丽,朱清、张瑄开海漕,殷明略开新航路,亦黑迷失下南洋等。

三、明清(中前期)中国传统帆船海员体系的完善

(一)明前期航海事业的空前繁荣

1.造船业兴盛与航海技术精进。

明初航海事业达到顶峰的背景因素,官营船厂遍及全国濒海临江处,仅南京一地就有宝船厂、黄船厂、龙江船厂、马船厂、快船厂等,船舶种类齐全,工艺先进。

2.明初航海壮举——郑和下西洋。

突出郑和下西洋这一航海壮举中船员的作用和价值。

3.郑和船队的船员及管理。

郑和下西洋船队船员数量;船员建制与构成;船员分工及管理;郑和下西洋对船员体系完善的贡献。

(二)“禁海”政策下明代海员的发展

1.“禁海”政策对民间航海的影响与限制。

朱元璋的“罢市舶、申海禁”;朱棣在筹备官方航海的同时对民间航海“遵洪武事例禁治”;从正统初年到正德五年的“禁、开”摇摆;从正德六年到嘉靖末以防倭为由的严格海禁;隆庆有限的开禁。

2.走私贸易与海商集团的形成与壮大。

小规模的散商与大规模的走私集团;汪直、吴平、曾一本、林道乾、林凤、郑芝龙等代表人物的走私活动;民间航海贸易所达到的广泛区域;突出民间航运贸易及船员的发展。

3.漕粮军运与“运丁”管理。

明代漕运实行军事化管理,由中央漕司统辖,其组织采取卫所制和编甲连坐制,编队运行,以保证漕运的畅通和安全。运丁成为事实上第一批职业船员。为保持现役运军的数额,明政府制定了签补运军的原则和措施,鼎盛时期漕运运军达十数万人。

4.海员对防海御倭的贡献。

明代抗倭斗争中,普通船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戚继光的战船标准配置“每福船一只捕盗一名,舵工二名,缭手二名,扳招一名,上斗一名,椗手二名,上用甲长五名,每甲兵十名”,各种船形有各种配置,船员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保证了抗倭斗争的胜利。

(三)清中前期传统帆船海员体系的日臻完善

1.清代的禁海与开放。

清初为防范郑氏集团的迁海政策;康熙开禁后对民间贸易的限制:①对出海人员的限制②对出口商品的限制③对出海船只的限制④对海船配备武器的限制;落伍于时代的外贸政策。

2.民间航运及海员的曲折发展。

郑氏集团的南洋贸易,康熙开禁后民间对日、对东南亚贸易、沿海沙船运输业的繁荣。

3.漕运旗丁的发展变化。

清代漕运承袭明制,实行军事化管理,维持着近十万职业水手的规模。这些人为了生存而结成各种帮派,最初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性,但到清中叶以后,逐渐转向排它性和破坏性,从而对运河两岸广大地区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危害。

4.引水制度的确立与专职引航员的产生。

引航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南宋时期川江上有指引航向的“招头”;元朝在江阴设置“指浅提领”,为装运“漕粮”的船舶指引航道,以避开暗礁浅滩;明朝规定,凡驶往南京的朝贡船舶,进入长江后先停泊于太仓的“六国码头”,由中国官员检查后,再由“指浅提领”指引驶往南京。清朝乾隆年间,广州成为世界各国与中国进行经济贸易的主要口岸,进出广州港的外国船舶很多,在那里有一批专门为进出港的外国商船提供引航服务的群体,古代引水制度至此确立。专职引水员的产生丰富了海员体系。

5.民间海员在军事航海与官方航海中的重要作用。

军事航海中技术船员的配备与作用;政治航海,例如出使琉球等属国封舟上船员的作用。

(四)我国古代的海员教育

1.发端于军事航海的海员教育。

明代水师分驻沿海与内河要害地区,“有警则随机策应,无事则分投教习”; 清代的军事航海教育更进一步,形成了水师定期操演制度化和“教习”专职化。

2.民间海员的“学徒制”教育。

从明末到清代,东南沿海出现了许多世代经营海运和海贸事业的家族,通过招募学徒、招赘女婿或收养义子的方式传袭技艺或生意。

3.《舟师绳墨》的教育理念及价值。

明清时期具有航海教育工具书性质的著作中,林君升的《舟师绳墨》最为重要。主体内容6个部分,其中“捕盗事宜”和“众兵事宜”是关于军事技术教育的,而“舵工事宜”“缭手事宜”“斗手事宜”和“碇手事宜”是关于航海技术教育的。

7. 用于军事政务的船舶

1.经济制度:与历代明君一样,朱元璋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实行安养生息的经济政策,毕竟在那时候,农业是不可争议的经济基础。而且,朱元璋是“草寇”出生,自然懂得百姓的需要,他们并不在乎谁坐在龙椅上,只在乎给不给条活路,日子能不能过得好一点,哪怕一丁点。

明朝采取奖励垦荒,实行民屯、军屯、商屯等屯田制度,兴修水利,在全国推广桑、麻、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等一系列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成功地使明朝社会经济较快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他竭力主张通过发展生产,“阜民之财,息民之力”,给民“实惠”,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他还下令清丈土地,编制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建立里甲及粮长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他的限制和打击旧豪族地主、规定工匠轮班制、放松对手工业者的人身控制等政策,对恢复和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也起了促进作用。

这些都为后来的盛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这么说,后来明成祖(永乐年间,永乐大典及郑和下西洋,应该都知道吧)统治时期的强盛及“仁宣之治”都或多或少拜太祖皇帝所赐。

2.官吏制度 :明初,朱元璋基本上沿用了元朝的制度。不过后来,在元朝官吏制度的基础上,陆续做了不少改动。

取消中书省,废除了千多年来的宰相制度,分权于中央所设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分散将领的军权,废大都督府。

设五军都督府:中、前、后、左、右军都督府;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废除行中书省,在地方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民、刑、兵之权,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不过明朝后期向地方派驻总督,巡抚等官员统领地方政务军务。

最为特别的是,朱元璋建立了特务机构-锦衣卫(后来明成祖设东厂,明宪宗设西厂,明武宗有内行厂)来监视官员的言行。锦衣卫及东厂想必喜欢看古装剧的都能耳熟能详。无孔不入的锦衣卫加上当时法令(凡是发现有贪赃害民的官吏,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师。若是有敢阻挡者,即行灭家灭族)确实对治理官吏贪污腐败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很多的冤案及滥杀无辜。朱元璋对贪污腐败官吏的严厉惩治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其残酷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将在下面四大案中详细讲。

3.军事制度 :卫所制是最主要的军制。卫所制为在全国各地军事要地设立卫所驻军,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

军队除了戍守外,还要屯田,这种军队自给的方式在宣宗以后已无法维持,战斗力日渐下降,有利有弊。为了达到控制军队的目的,明军兵制实行分权管理,军队的军籍属于五军都督府管,各省有自己的都指挥使作为地方长官,负责平时训练组织。中央政府的兵部负责人事、参谋和调遣,一有兵事,则由兵部派出总兵官去指挥都指挥使和卫所兵作战,作战完毕则交出军权。这样,都指挥使、都督府和总兵,都无法全面控制,有指挥权的平时不和军队在一起也无固定下属,军权牢牢控制在国家机器手里,即控制在皇帝手里。所谓“将不专兵,兵不私将”。

这样虽然有效的防止了军队叛乱,但同时也削弱了指挥官对军队的控制力,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明朝一般由文官统领武将,并由太监监军,过于重文轻武,兵户社会地位不高,尤其在明朝后期,除了军事重镇外的一些卫所兵,训练荒废,只知道屯田,其战斗力几乎与民兵无异!

8. 船舶用于军事吨位

           1、普通货轮载重5000吨,国际货轮吨位大多数在万吨及十几万吨左右。货船主要作用为运输物流,进行货物的装卸。远洋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到一个国家比如新加坡巴西俄罗斯等各个国家,凭持有海员证可下船旅游购物。一艘超大型集装箱货轮,“中远荷兰”号长366米、宽51米、高67米,一次可装载13386个标准集装箱。

     2、载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载重能力的指标。船舶载重量是满载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吨位表示。载重量与船舶排水量大小有关,排水量越大,载重量越大。载重量包括货物、燃料、储备品、船员和乘客的船舶装载总重量 。载重量对于货运船舶来说是一个重要指标,载重量越大,装载的货物越多,运输能力越大。

9. 用于军事的船舶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法律性质如下:

1、船舶的不动产性。

(2)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的保护

(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

(4)船舶有失踪或行踪不明等问题

3、船舶是合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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