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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的定义(船舶活扣押与死扣押的区别)

时间:2022-11-18 17:36 点击:15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活扣押与死扣押的区别

诉前是30天,起诉后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超过三十日、扣押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十五日,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请求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议进行和解或者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裁定认可该协议。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

  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 船舶扣押程序包括哪些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3. 船舶活扣押与死扣押的区别在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各国均有权对海盗或海盗船进行扣押、逮捕、判处刑罚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各国应尽最大可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进一步规定了缔约国就预防和打击海盗进行行政和司法合作的具体要求。国际法的这些规定,为各国预防和打击海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另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船舶或飞机被扣押后,应带回军舰及授权船舶或飞机所属国,交由本国法院审理和判定应处的刑罚。很多国家实践中对于海盗行为一般都处以重刑或极刑,并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以及财产予以没收;但对于海盗控制的船舶或飞机以及货物的主人,如未参与海盗活动,依国际惯例,允许其举证领回被海盗掠夺的船舶或飞机以及货物

4. 海事扣押船舶最长期限

海事局一般扣留船员证。船舶一般很快就放了,放海事局那他也没精力给你维护。

5. 船用卸扣和陆用卸扣有什么区别

塔吊栓钢丝绳的扣子名称是卸扣。

国内市场上常用的卸扣,按生产标准一般分为国标、美标、日标三类;其中美标的最常用,因为其体积小承载重量大而被广泛运用。按种类可分为G209(BW),G210(DW),G2130(BX),G2150(DX)。

按型式可分为弓型(欧米茄形)弓型带母卸扣和D型(U型或直型)D型带母卸扣;按使用场所可分为船用和陆用两种。目前较好的卸扣一般都是用合金钢材质,改变了过去普通碳钢的历史。国标卸扣包括一般起重用卸扣、船用卸扣和普通卸扣。

重量较重、体积较大,一般不安装于不经常拆卸的位置。选择卸扣时应注意安全系数,一般有4倍、6倍和8倍的。卸扣使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额定载荷,过度频繁使用和超载使用都是不允许的。

6. 船舶扣押期限

30天

第 88 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拓展资料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九十一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九十五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国高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88 号

7. 船舶活扣押与死扣押的区别是什么

不仅仅这样,具体处置原则如下:

1.对认定为“三无”船舶进行登记(主动上交的,由船舶所有人签字确认拆解)。

2.暂扣“三无”船舶,指定地点集中停泊,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

3.政府会同公安(海事)等部门共同作出处置方案(决定)。

4.组织船舶勘验及处置(拆解)全程监管

5.定点拆解企业拆解。

6.拆解建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 船舶是查封还是扣押

检察院有权查封犯罪嫌疑人的不动产。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 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于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 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 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 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检察人员、见证人 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人民检察院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 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应当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 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 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 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 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 、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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