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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掉头如何用舵

时间:2022-09-19 04:24 点击:193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掉头如何用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母掉头或进出港必须用拖船吗?

是的!

按照惯例,各国海军超过300吨以上的舰艇,在进出港时一般都采取拖船顶推的方式。因为在相对狭小的港口中,大型舰艇进行频繁的加减速、前进或倒车对于其传动系统磨损很大,而且燃油消耗巨大,很不经济。

再加上大型船舶(包括航母)尺寸大、吨位重,吃水深,使用拖船辅助其进出港口泊位更加可靠和稳妥。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对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船舶防抗热带气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及海难搜寻救助工作。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应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五条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第六条 船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件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应按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动态。海事机构应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向船舶提供助航和咨询服务。第九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第十条 引航员应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的要求引领船舶,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通航管理、引航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督管理。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在规定的地点上下被引领的船舶,遇特殊情况改变地点上下船的,应事先向海事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向海事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办理进口岸申报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二十四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向海事机构报告,由海事机构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客渡轮实行定期签证。第十二条 船舶应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在港内航行的船舶,应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对特定区域航速限制的规定。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或航道外缘行驶,遇有大、中型船舶驶近,应尽早让出航道。

五百总吨以上的船舶须经海事机构许可,方可在鹭江水道航行。第十四条 穿越、驶入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艏。

船舶驶近轮渡线或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必要时应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的避让措施。第十五条 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第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舷梯和吊杆、输送带等不得伸出舷外。第十七条 拖带船队在航行时,应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避让和控制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在港内航道拖带的航速不得少于三节。

从事总长度超过二百米、宽度超过三十米、超高或者笨重拖带作业的,应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海事机构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八条 码头经营人应根据航道状况、设计靠泊能力和规定的并靠宽度,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条件的泊位供船舶停泊。

船舶并靠时,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码头、设施的安全和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

轮船进港靠岸时,推它调头靠岸的那条船叫什么船

拖轮。

百度百科:

简介

拖轮(tug boat)又称为拖船,是用来拖曳没有自航能力的船舶、木排或协助大型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或作救助海洋遇难船只的船舶。拖船没有装载货物的货舱,船身不大,但装有大功率的推进主机和拖曳设备,具有“个子小、力气大”的特点。拖船分海洋拖船、港作拖船和内河拖船

船舶掉头应显示什么号灯

船舶掉头信号灯如下: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附船舶相关信号作业大全如下:

共四个大类计六种:四大类(号灯、号型、号旗、声响信号)及遇险信号(如火焰)、无线电 。

一、有关号灯的名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呈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技术要求。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第二十八条 在航的机动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一)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二)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三)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二十九条 在航的船队

在航的船队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号灯:

(一)拖船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又顶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船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船,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二)两艘以上拖船其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应当在一艘拖船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其余拖船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船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船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三)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船船尾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第三十条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

人力船、帆船在航时,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夜间应当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信号旗左右横摇。

排筏流放时,应当在前后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二条 掉头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第三十三条 停泊

船舶、排筏停泊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信号:

(一)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均悬挂圆球一个。

(二)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排筏停泊时,夜间在靠航道一侧,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停泊的船舶、排筏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者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

第三十四条 搁浅

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三个。

第三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六条 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应当在桅杆横桁处或者地段上、下两端,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RY”信号旗一组。

重载人力船、帆船要求机动船减速,夜间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号旗,在空中上下挥动。

第三十七条 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不论在航或者停泊,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渔船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

第三十八条 失去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两个。

第三十九条 船舶眠桅

船舶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要眠桅不能按规定显示桅灯时,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通过后立即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监督艇和航标艇

监督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

(一)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11.号灯的能见距离、桅灯垂直间距和舷灯遮板长度的技术要求见表一。

(二)操纵号灯:

1.有条件的船舶可以装置操纵号灯,以补充本规则第四十三条一项所规定的声号,操纵号灯的每闪历时应当尽可能与声号鸣放的历时时间同步,其表示的意义与相应的声号意义相同。

2.操纵号灯应当安置在一盏或者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并不低于前桅灯的位置。

3.操纵号灯是一盏白光环照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4千米。

(三)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夜间航行必须备有能够使用的发电设备和蓄电池,以保证号灯的能见距离。

(四)号型、号旗:

1.除另有规定外,号型均为黑色。号旗共40面旗号所组成,包含字母旗26面,数字旗10面,代表旗3面,不同的字母组合代表不同的意义(也可以单独代表意义)。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但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其号型间距可相应减小。

3.横江渡船号型的箭头为等边三角形。

4.红色、白色旗的规格是宽0.6米,高0.4米。

5.本规则所用信号旗和回答旗,均应当符合《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

声响信号:第四十一条 声响信号设备

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和排筏应当配备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号笛、号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二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 声号的含义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船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船。”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第四十三条 船舶相遇时声号的应用

船舶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声号:

(一)两机动船对驶相遇,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谨慎考虑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白色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二)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要求其让路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者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

(三)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或者叉河口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前,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四)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方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四十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一)在航的机动船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

(二)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第四十五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二)一船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遇险信号

(一)船舶遇险需要其他船舶救助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下列信号:

1.用号笛、号钟或者其他任何有效响器连续发出急促短声;

2.用无线电报或者其他通信方法发出莫尔斯码组…------…(SOS)的信号;

3.用无线电话发出“求救”或者“梅代”(MAYDAY)语音的信号;

4.在船上燃放火焰;

5.人力船、帆船遇险时白天摇红色号旗,夜间摇红光灯或者红光手电筒。

(二)任何船舶如见他船遇险,也可以代发上述求救信号,但应当说明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

(三)除船舶遇险需要救助外,可能与上述信号有混淆的其他信号,都禁止使用。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号笛要求:

(一)号笛应当能够发出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声号。船舶长度为30米以上的船舶,可听距离不小于2千米,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可听距离不小于1千米。

(二)号笛应当安置在船上尽可能高的地方,使声音尽可能少受障碍物阻挡,特别在前方方向上或者特定方向上。

(三)号钟或者其他具有类似音响特性的器具所发出的声压级,在距它1千米处,应当不小于110分贝。

(四)号钟应当用抗蚀材料制成,并能发出清晰的音响。船舶长度为3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当不小于300毫米,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应当不小于200毫米。钟锤的重量应当不小于号钟重量的3%。

关于《船舶掉头如何用舵》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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