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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追踪船舶

时间:2022-09-19 04:16 点击:149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点追踪船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海运进出口操作流程-报关流程-报检流程

海运进出口操作流程 -报关流程-报检流程如下:

大概流程:收货人预备进口单据→换单→报检→报关→办理设备交接单→提箱→提货

具体操作:

一、进口单据:

1:收货人向货代提供进口全套单据;货代查清此货物由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船代操作、在哪里可以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2:进口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一般贸易)。

3:货代提前联系场站并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换单:

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

(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则由发货人背书; (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三、报检:

检验检疫局根据“商品编码”中的监管条件,确认此票货是否要做商检。

四、报关(清关)

1:收货人如果有自己的报关行,可自行清关,也可以委托货代的报关行或其他有实力的报关行清关

2:报关资料包括:带背书正本提单/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小提单

3:海关:

(1)通关时间:一个工作日以内 (2)特殊货物:二到三个工作日

(3)查验:a,技术查验:依据单据以及具体货物决定是否查验;b:随机查验:海关放行科放行后,电脑自行抽查。

五、办理设备交接单

1:货代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电放放货的传真件和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的箱管部办理设备交接单。

2: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回箱人、运箱人与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间交换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它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换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注:拼箱货(CFS条款交货),凭船代业务部进口科的通知单到箱管部交纳进口单证费,然后可凭“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直接提取货物,无须办理设备交接单。

六、提箱:

1:货代凭小提单和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箱管部办理进口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卸箱费、进口单证费等费用的押款手续。

2:若押款人不是提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押款人必须出具同意为收货人押款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保证函(保函)。

3:押款完毕经船代箱管部授权后到进口放箱岗办理提箱手续,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核对其内容是否正确。

4: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后,将空箱返回指定的回箱地点。

5:空箱返回指定堆场后,收货人要及时凭押款凭证,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费用的结算手续。

七、提货:

1:货代或收货人凭小提单,联系拖车去船代指定的码头、场站提取货物。 2:押款人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押款结算手续。

注:拼箱货需要到船公司或船代理签取散货分提单(分单),提货时用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提取货物。

六、申报

1:货代根据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及堆场或拖车提供的柜号、封签制作正确的申报资料。若申报资料与排载资料一致,只需将柜号、封签直接打印在排载时船代退回的六、七、八、九联;若不一致,必须打印出正确的二、六、七、八、九联,并填写开航前更改。另外,还必须打印正确的装箱单。(如果是场装,必须多打印一份装箱单给堆场进场用)

2:现场操作凭正确的申报资料到码头或堆场盖“进场章”,如果货柜已经进场或货物已全部到齐,则在第六联上加盖进场章。然后,凭申报资料和装箱单到船代申报。船代核对后,二、九联和装箱单留底,第六联盖申报章与七八联一起退还货代。

七、报检:

1:如果出口商品为国家规定需要做商检的物品,则需要发货人提供有关报检换单的相关单证。报关行提供发货人的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以及柜检单、报检委托书和一份已盖完进场章的排载单copy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换通关单手续。报关时,报关单必须与报关资料一起递交海关。

2:查验

遇到换通关单商检查验时(技术查验/随机查验),必须通过报关行到商检局预约查验。被查验的货物不需要进码头,只需货物装柜完毕,就可以有现场直接带商检局的验货人到现场查验就可以了。此时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货物的包装性能和生产批号。查验可以后,就可以换出通关单据。

八、报关:

1: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包括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委托书和核销单。

2:报关时间应在船开前两天至三天。

3:报关形凭发货人所提供的资料,先打出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接收到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相关报关单证。 4:整个报关过程需要半个到一个工作日。

九、配载、装船:

货物放行后应及时送码头配载;次环节一般由报关行操作,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六、七、八联送到码头配载室。码头接收后,会在第八联上盖章,退回报关行,转交给货代在签提单时使用,其余两联留下。第七联由码头转交给出口船舶的大副,作为配载装船的依据,而第六联在船开后交给货代留底。

十、提单:

1:“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 2:提单内容: ①船名航次 ②提单号

③承运人名称 ④发货人 ⑤收货人 ⑥通知人

⑦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

⑧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 ⑨运费的支付条款

⑩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承运人或由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3:核对、更改提单必须在船东指定的时间之前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改单费用

4:签发提单或做电放,需要到船东或是指定的船代办理,同时必须备齐第八联和相关的保函,以及已付各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水单。同时,也可以凭水单开出已付费用的发票,交给财务记帐。

注:“电放”是指正本提单未到收货人手中,或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船港收回正本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传真的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

出入境报检涉及的时间

我自己用的也是这个,挺有用的

1. 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期为1年,有效期前1个月到原局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 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3个月

4.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5.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报检。

6. 栽培介质从工厂出口运至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

7. 涂料的备案申请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8. 《进口涂料备案》有效期2年

9.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时间。

10. 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11.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同,产地检验证书,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报检。

12.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13.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14.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5.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6.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7.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8.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4个月内有效。

19.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

20.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2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按不同商品为3年至5年不等,吊销证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许可证期满前半年内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22.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3.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延申请。

24.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5. 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都放行单全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必须重新报验。

26.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进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在进境前7天报检。

27. 输入种用大宗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检疫隔离场所隔离30日。

28.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29. 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验,卫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免于除鼠,发给除鼠证或免于除鼠证。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故不宜按期除鼠,且该船舶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疫或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证书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30. 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黄热病疫苗自按种后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接种不满10年又经复种,自复种当日起10年内有效。

31. 鼠疫的潜伏期为6日。

32. 霍乱的潜伏期为5日。

33.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4.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5. 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36.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货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7.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5年。出口玩具发货人于装运前7天报检,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38.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实际装箱时间 实际装船时间 报检时间 报关时间 怎么安排 整箱和拼箱还有不同吗?

一般可以逆推:

实际装船时间前一至两天为报关时间(建议稍作提前防止突发问题如货物查验)。

报关时间前集装箱必须已经进港(目前海运已经不允许无货报关了),因此实际装箱如为港口附近仓库内装,应确保在报关时间前1天内装箱完成并进港。如果为外地工厂装箱,应计算进港所需时间,提前相应天数完成装箱。

报检一般在货物完成后,装箱完成前进行。为防止商检查验等突发状况,可以在货物预计完成前数日将厂检信息提交至商检局,并约定于货物完成后进行到厂检验。待检验完毕后再行装箱发货。

整柜由于货物全部隶属货主自身,因此较易安排控制,一般时间上能自己灵活把握。(包括客户自拼箱)

而拼箱由于有较多货主,协调较难,为方便操作,拼箱一般要求各货主较为提前一些送货与提交报关资料。

如何应对船舶生产节点的纳期?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认可的国际公约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配员、船员适任、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主要通过船舶检查人员上船进行规范性询问、察看和查验、寻找隐患,发现问题,并将结果告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责令限期整顿,以清除不安全因素,最终达到安全检查的目的。那么,作为被查船的船员应如何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在确保清除船舶不安全隐患的同时,避免船舶因被滞留或被查出重大缺陷而耽误船期呢?笔者曾多年担任过船员,并有一定的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经历,下面从船舶安全检查的常见缺陷存在情况及船员应如何配合现场检查人员两方面进行剖析。以便对症下药,使船员更好地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在确保船舶安全的同时不耽误船期。(2)一些法定文件记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在我省管辖的海域、内陆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辅助船舶及渔业休闲船舶。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管理。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执行机构。

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检验的项目、技术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下同)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渔业船舶检验:

(一)建造(含更新、改造,下同)渔业船舶的,自开工之日前20日申报初次检验;

(二)从国外(含境外)引进渔业船舶的,自报关之日起10日内申报初次检验;

(三)已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在检验证书签署的年检期限之前申报年度或期间检验;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在届满之日前15日申报换证检验。

申报初次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报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渔业船舶适航性能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检;

(二)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限定的用途、航区和船名、船号、船舶所有人、船籍港的,在变更之日前5日内报检。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实施检验,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定的规定时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第十条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印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方可办理其他证书。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一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规定条件认可并取得资格认可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使用国家规定的与安全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有关的船用产品,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勘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载重线。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配备防油污设备。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考核,取得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制发的验船人员资格证书。下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的意见。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设计单位、渔业船舶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及渔业船舶建造、维修质量等,进行检查。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被检验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逃避。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提出再复检,并作出最终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期申报渔业船舶检验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下水作业的,责令其停航,并限期到指定地点补检,可以并处相应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

(二)无资格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维修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用产品的、责令其补检,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船用产品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补检或不停止使用的,处相应船用产品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

(四)伪造、擅自涂改渔业舶船检验证书的,没收其证书,并处相应检验费5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变更载重线的,责令其停止航行、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关于《重点追踪船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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