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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资质认定现在还办理吗?

时间:2022-09-19 04:04 点击:51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设计资质认定现在还办理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申请船舶代理资格证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

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

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

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

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造船资质归哪个部门办理

是船舶管理部门

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办理流程:

一、准备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需先注册好公司,领到营业执照,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

二、填写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

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准备好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比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三、递交资质申请

网上材料齐全,打印出来,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接受现场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上报市建管处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六、进行公示

市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之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并等待领取证书;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建管局,在资质核准后等待领取证书。

七、领取证书

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办理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主要人员指建造师、工程师、岗位证书、技术工人);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船舶设计的管理,保证船舶设计质量,确保航行安全,促进我省造船工业及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本办法所称“船舶设计”(含改造工程)包括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内使用的各种材质的船舶以及水上浮动建筑物的设计。第三条 船舶设计资格划分为甲、乙、丙3个级别。分别按其规定范围承担船舶设计业务(具体划分见附表一)。

表中所称的船长,系指现行船舶规范中的两柱间长;所称特种船舶,系指滚装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较复杂的工程船、水上平台以及副氏数大于或等于0.4的高速船。第四条 船舶的主要参数与技术性能不属于同一等级的设计范围,以高者确定设计级别。第五条 凡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申领《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

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船舶设计单位或企事业内部的船舶设计专业技术部门;

(二)有符合附表二所要求的专业设计队伍,设计人员不足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被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

(三)拥有与船舶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设计手段和场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甲级资格的还必须配有微机工作站和专门的资料档案室。第六条 申领《设计证书》的手续:

(一)填报“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三),同时提交设计人员(含聘请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与聘请人员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二)申领甲级和乙级“设计证书”的,向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三)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向所在地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证机关颁发《设计证书》后,抄送各级船检部门。第七条 《设计证书》是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资格凭证。

《设计证书》有效期为5年。《设计证书》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

《设计证书》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不得高于《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承担船舶设计业务。需要扩大设计范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重新申领《设计证书》。第九条 船舶设计图纸和计算资料必须符合现行船舶规范、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标题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第十条 各级船检部门,对无证设计或超出《设计证书》所规定设计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审图、验船和签证。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凡无证设计或擅自超出设计等级设计的,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三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因设计原因发生技术质量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可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降低船舶设计资格等级;

(三)取消船舶设计资格。第十四条 已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设计证书》。逾期不申领的,按无证设计处理。第十五条 水产系统从事社会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按本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等级划分表

设计资格

 等 级

 设计范围

 各种类型的船舶

除了特种船舶、沿海客船以外的下列船舶:

一、船长小于60米的内河各类驳船及机动船舶;船长小于60米的Ⅱ

、Ⅲ类沿海机动船舶及船长小于80米的各类驳船。

二、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00千瓦的船舶。

三、电站单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船舶。

除了特种船舶、沿海客船以外的下列船舶:

一、船长小于30米的机动货船;船长小于50米的驳船。

二、主机单机额定功率小于120千瓦的船舶。

 附表二: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各等级设计人员要求

设计资格

 等 级

设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一、船体、轮机、船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各1名;

二、船体专业工程师3名;轮机专业工程师2名;船电专业工程师1

名。

一、船体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

二、船体、轮机、船电专业工程师各1名。

一、船体专业工程师1名;

二、船体、轮机、船电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各1名。

附表三:

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单位 电话 设计部门名称 电话 设计部门所在地

设计单位或部门

成立日期

设计部门职工总人数 其中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共计 船体轮机船电其它备注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姓名

年龄

 技术职称

资格证书号码

 所学

专业

现在从

事专业

学历

备注(

是否外

聘)

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数据数量完好状况其

 

纸 名称(图号、规范号、等) 数量备注

约设

使

船舶类型及

 图纸名称主尺度

功率

材质

用船单位及

使用状况制造厂及

出厂日期

申请船舶设计资格证书的级别:设计单位或者部门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年 月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章 年月日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

签章年月日批准:

 签章年月日

关于《船舶设计资质认定现在还办理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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