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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协议是正式的合同吗?

时间:2022-09-19 02:28 点击:145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员服务协议是正式的合同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第六条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第十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与船员劳务

一、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船员雇佣合同是船员作为雇员与作为雇主的航运公司或个体船民等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在船员劳务外派情况下,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的有可能是船员服务中介机构。船员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雇主则向船员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不少船员用人单位要求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来规避法律义务。

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有其特殊性。船员外派这种提供劳务的形式,不同于我国的劳动者通过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也不同于传统的雇员通过直接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向雇主提供劳务。胡燕来认为船员劳务外派是指具有船员劳务外派资格的派遣单位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派遣到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上从事具体船员岗位工作,在船员派遣的过程中,必须订立三个前后相关联的合同,牵涉到三个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船员派遣单位、派遣船员、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这份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之间形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为了租用船员派遣企业的船员,相互明确责任和权限,依法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个劳务合同。第三份合同是派遣船员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从上述三种不同的合同可以看出,在船员劳务外派用工方式下,船员与船员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海事技术服务包含什么

海事技术服务一般包括:船员派遣,船员证书办理,船员证书更新,船员证书换证,船员实习开封,船舶管理等服务。

海员是和船东签合同吗

是的。

船员就业,指通过注册取得船员职业资格的船员,到船舶上提供劳动以**相应报酬的活动。由于境外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因此,我国船员只能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船东或船员服务机构实现就业。船员可以直接和船东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以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舶配员服务(船员就业服务)实现就业。

具体而言,船员有三种途径实现就业:

1、船员直接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2、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由服务机构将其派遣到船东的船舶上工作,上船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3、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际上是劳务中介合同),由船员服务机构介绍给船东,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此外,还有通过签订船员培养及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即:船员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与学员之间约定,由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相应的船员培训服务,或由服务机构支付学员相应的船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学员与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订立一定期限的船员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实际上是船员培训与前几种就业途径的结合。

租船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租船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船合同 篇1

租用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____ 船____ 马力____ 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____ 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风、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船管处按已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____ 年,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____ 元,合用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分按日计收。

7.燃料由____ 方负责,但____ 方需协助,其费用由____ 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____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

12.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租船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 ”轮(下称船舶)达成以下协议:

一、船舶资料

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船舶规范须保持与附表所列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扣减以补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若上述不符严重影响甲方正常营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索赔。

二、船舶状况

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乙方须保证船舶水密、坚固、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在各方面适于集装箱运输;船壳、机器、设备、海图等维持在充分有效状态;船舶持有有效的所有营运所需证书,按规定配齐和维持合格的船长及船员。

三、航行范围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上述自航船舶,按船舶证书规定在香港、广东、广西、海南各港口间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甲方如超出以上范围使用船舶,须事先经得乙方同意。

四、租期

乙方提供船舶出租,甲方承租本船24个月,租期从本船交付之日起算。在24个月期满时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续租船舶12个月。

五、交还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时间和地点:从xx日至xx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船舶交接确认书为准。

还船时间和地点: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六、交还船检验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船舶检验。交船检验时间视为甲方时间,甲方支付租金;还船检验时间视为乙方时间,甲方不支付租金。所产生检验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检验人员由甲乙双发共同指定。

七、交还船量油

甲乙双方在交还船时必须测量燃油,双方应尽可能使船舶在交还船时的存油基本相同,并按交还船时日的香港油价全部接受船上尚存的燃油。油款差额在船舶退租时一并结清。

八、船东供应

乙方支付船员工资、膳食费、福利费、船舶润物料费、船员生活用品费、淡水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船舶备案费用、船舶吨位税、运管费或航道费及其他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

乙方根据船舶证书所列载箱量配备足够的绑扎索具;保证船舶能够提供与冷箱插头数相适应的充足电力,并具有发生故障的合理维修应急措施;保证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货舱可同时安全作业。

甲方的各港代理应协助安排船舶在港口的日常业务,如办理船员上下船签证手续、船员遣返、住院治疗、船舶修理等事项时,乙方必须书面委托甲方,并按甲方代理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船长借支须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安排。

九、承租人供应

甲方安排船舶按其指令营运期间的燃油供应并支付燃油费,支付船舶在香港发生的离/到港证费、停留许可证费、代理费、货物装卸费、业务用电话费以及国内的船舶卫检费、靠泊费、港务费、代理费、货物装卸费、GPS使用服务费。

十、租金

船舶租金及船员劳务费等费用标准见附件。不足一月的租期,按日历天数按比例计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春节、国庆七天长假中,如甲方原因使船舶不营运,期间船舶租金及业务电话费减半,如乙方原因使船舶暂停租,期间租金及业务电话费全部扣除。

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收租金、应补/扣燃油费等费用报给甲方核对,甲方在双方确认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款项(以甲方银行汇出日为准)。该款项须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因乙方未及时确认上述抵扣费用而导致租金延缓支付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缓付租期最后一个月的租金,用作冲抵交船时甲方支付的押金、交还船油款差额以及在租期内产生的乙方应付费用。冲抵后的应付款方在双方确认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冲抵余额(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租船合同 篇3

使用单位:简称甲方

船舶单位:简称乙方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船马力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气、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船管处按乙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

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五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份按日计收。

7.燃润料由方负责,但方需协助,其费用由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船管处份,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各一份,以便执行。

11.本合同于19年月日起生效。

12.未尽事宜,发生后按照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执行。

甲方签章:年月日

负责人:

帐号:

乙方签章:年月日

负责人:

帐号:

鉴证机关:负责人:

船舶安全管理协议

船舶代管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注册所在地:

乙方(受委托方): 注册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下列船舶委托乙方按NSM规则实施船舶SMS管理。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管理船舶

船名 船舶国籍 船籍港 总吨位 造船地点 建造年月 登记号 载重吨

2. 船舶代管期限

2.1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议1年或1年以上)

2. 2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反对意见,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每次自动延长,时间为 年。

3. 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原则

3. 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3. 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必须合法经营和使用委托给乙方管理的船舶。

4.1.2委托管理的船舶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从事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因任何事故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由于乙方管理人员的不当指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各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4. 1. 3 甲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有关本协议项下船舶的航次安排和安全生产所需的情况。

4. 1. 4委托管理船舶必须足额按《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船舶一切险和船东责任险,如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办投保。

4. 1. 5甲方的相关岸基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乙方为保持其SMS有效运行所举办的各项培训。达到熟悉NSM规则和理解乙方SMS文件的管理要求。

4. 1. 6乙方各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给委托管理的船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工作指令可能涉及到的甲方相关岸基管理部门和人员,这些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完成,直至乙方认为已符合要求。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指令未能有效贯彻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 1.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其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信息。

4.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2.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上述船舶建立并实施符合NSM规则的SMS,乙方同意承担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4. 2. 2乙方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4. 2. 3乙方负责尽其最大的努力依据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经验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尽其所能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节省船舶管理费用,以提高甲方的经营效益。

4. 2. 4乙方负责证书、船舶保养、船员配备、航海保障、物料燃油供应、船舶动态、事故险情报告等情况的管理。 (各公司还应进行细化规定)

5. 代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5. 1全年船舶代管费用为¥ 元吨/月,计算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

5. 2 支付方式:各公司可以自己规定

6.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6. 1不论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违约方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未进行有效纠正的,且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通知方有权终止协议。

6. 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代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日万分之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 3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细化规定)

7.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7. 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将具体情况反映于海事主管机关,由海事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斡旋。

7. 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可以将具体情况提交双方均认可的 仲裁委员会,地址为 进行仲裁。

7.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注:各公司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本协议中的7.2和7.3条款进行自由选择,二者自选其一,避免重复选择而导致条款无效。]

7.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提交给乙方所在地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9.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10. 本协议签订地为 ;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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