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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报废船出售

时间:2022-09-18 21:30 点击:168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量报废船出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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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哪里有报废的船卖?

与刚见的船公司人员谈过类似事情,并找到类似资料,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四、五年以前,交通部、经贸委等部委便实施了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并已经得到国务院同意。

要求对老的旧的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

规定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河、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装货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其中海船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河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要求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百度一些

废旧货轮按照什么标准卖

需要按照拆船协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的要求。

废船交易仅限于供拆解的属国有产权的废船,依据国家标准《绿色拆船通用规范》(GB/T36661-2018),废船是指可供拆解的船舶及共他浮动金属结构体,主要包括各类船舶、海工装备等。各产权交易机构和拆船企业应贯彻国务院和行政部门有关国有产权交易文件精神。皮船国有产权交易应符合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有关废船安全环保拆解的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报废拆解船舶的买卖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能提供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拆船“环境影响评价南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和核发的拆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报名参加拆解报废船舶的买卖。

销售旧船 如何缴纳增值税

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同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降低了税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3%。四是统一了征免税口径,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上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从以上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等旧货采取宽松的税收政策,旨在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减轻企业负担。

对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一部分人理解为应税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销售收入直接乘以4%的征收率再减半征收。例如假设该固定资产售价10000元,应纳税额应该是10000×4%×50%=200元。一部分人认为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售价是含税的,应该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如上例,即10000/(1+4%)×4%×50%=192元。笔者认为,只有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才是不含增值税的,其他均含有增值税额,应该在计算其应交税金时先依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比如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抵扣额的计算。

关于《大量报废船出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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